∙2011年05月12日 15:16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1.ECE法规的制定发布组织和《1958年协定书》
ECE汽车技术法规由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UN/WP29)负责制定发布。WP29的前身为UN/ECE/WP29(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车辆结构工作组),全称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欧洲经济委员会/内陆运输委员会/道路交通分委会/车辆结构工作组(UN/ECOSO/ECE/TRANS/SC.1/WP29)。UN/ECE/WP29成立于1952年6月6日,最初成立该工作组的目的是针对车辆结构性能方面的技术要求为各国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公约》起草一些建议或推荐要求。后来随着欧洲汽车生产和贸易的迅速发展,欧洲各国原有的汽车技术法规和认证方式阻碍了贸易的自由化和技术交流, 为此在原西德、法国、意大利、荷兰四国的首倡下, 联合国ECE于1958年3月20日在日内瓦制定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装备和部件并相互承认此批准的协定书》(简称为《1958年协定书》, 于1959年6月20日正式实
施)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框架协定书, 旨在整个欧洲范围内对汽车产品制修订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即ECE法规),并按照ECE法规开展统一的型式批准(即ECE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 以打破欧洲各国的疆界, 便利汽车贸易与技术交流。 WP29也就成了《1958年协定书》的具体执行机构,专门负责ECE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1958年协定书》经过50多年的成功运作,已在国际上产生深远影响力,在促进汽车产品在国际范围内便利地流通能起到较为直接的作用。目前《1958年协定书》共有48个缔约方[1],其中除了包括绝大多数的欧洲国家,许多非欧洲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突尼斯也是该协定书的缔约方。
2.ECE法规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性
WP29根据UN/ECE《1958年协定书》制修订ECE汽车技术法规,各缔约方又以《1958年协定书》为法律依据,对不同的汽车部件或项目(如排放、制动等)按不同的ECE法规进行汽车产品型式批准。经过《1958年协定书》50多年的成功运作,使得ECE法规和ECE的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成为在整个国际范围内最具典型性和深远影响力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和认证制度。国际上大部分的汽车市场在其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中常常参考借鉴或
汽车介绍直接引用ECE法规,最近,世界上最大的一体化汽车市场—欧洲联盟发布法规(EC) 661/2009:就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它们所使用的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一般安全性的型式批准要求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法规(2009年7月13日发布)。该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意味着欧洲联盟对其汽车产品技术指令体系和型式批准制度继发布实施新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后的又一次重大的变革。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汽车产品进入欧洲联盟市场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该法规一项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简化现行的欧盟车辆型式批准体系,撤消现行的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中50项安全和环保零部件单项技术指令,直接用相应的联合国ECE汽车技术法规代替,以适应欧盟进一步融入国际化的进程。
ECE汽车技术法规不仅被欧洲,也被欧洲以外的其它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即主要参照采用ECE法规制定而成。通过ECE型式批准的汽车产品不仅在《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之间相互承认,也能得到许多非缔约方的单边承认。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在这个过程中,我国企业除了要关注各目标市场自身的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和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外,应
始终关注和跟踪ECE法规的发展,做好这一工作也就能比较全面和准确地把握世界大部分汽车市场技术法规和汽车技术的发展方向,在开拓国际汽车市场的过程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ECE技术法规的特点
ECE汽车技术法规由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UN/WP 29)制定WP29以《1958年协定书》为基础,通过其下属的各专家工作组,以每年固定召开会议的形式开展ECE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制定出ECE法规的草案或对原有法规的修正草案(包括法规增补件、勘误本、修正本及修订本草案),上报WP29会议(每年固定3次会议)进行审查,在WP29内由各《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组成管理委员会(AC1),对法规或法规修正草案进行投票表决。由于参加WP29的国家和组织的广泛性,ECE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具有很大程度的公开性,所有的参加者都可以对法规的制修订提出意见、提案,并进行共同磋商与研讨,以求最终达成共识。
截止到目前,WP29已正式制定颁布的ECE法规共计127项,全部为《1958年协定书》的附件,其中针对汽车(M、N、O类车辆)产品的ECE法规100项;针对摩托车(L类车辆)
产品的ECE法规22项;针对农林车辆(T类车辆)产品的ECE法规5项。所有的ECE法规都是《1958年协定书》的附件,法规本身从数字1开始按顺序大排行,即ECE R1,R2,R3,‥‥‥,R116,R为英文单词Regulation,即法规的缩写,其中ECE R1和R2是合订在一起,作为《1958年协定书》的第1附件,其它每一单独的ECE法规作为《1958年协定书》的一个附件,这样,到目前为止《1958年协定书》共有126个附件(即127项ECE法规)。随着汽车工业和技术的进步,由此带来政府对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的更高或新的要求,已有的ECE法规不断被修改,如果对法规内容改动不大,只是进一步阐明试验规程、对法规有关内容增加说明性或解释性内容、对法规内容进行补充等,则对原法规印发增补件(Supplement);如对法规作出编辑性改动,则对原法规印发勘误本(Corrigendum); 如果对法规内容有较大的改动,如修改法规的限值要求,或者增加新的法规要求,将导致产品作出较大改动时,则对原法规制定修正本(Amendment)。 勘误本、增补件、修正本都按数字顺序排列,如对修正本而言,为修正本1(Amendment1),修正本2 (Amendment2),修正本3(Amendment3),‥‥‥,一般情况下对应为ECE法规的01系列,02系列,03系列,‥‥‥。对某一法规的修改工作进行到一定程度后,对该法规重新编印,将以往所有的修改内容(修正本、增补件、勘误本)
都揉入法规新版本中,这样的法规新版本称为法规的修订本(Revision),同样按数字顺序排列,即修订本1(Revision 1),修订本2 (Revision 2),修订本3(Revision 3),‥‥‥。对不同的修订本再制定修正本或增补件,又重新从1开始排序,此时法规的系列号与修正本编号不再有对应关系。
图 1 ECE汽车技术法规体系结构图
与其它的国际典型汽车技术法规(欧盟的EEC/EC汽车技术指令、美国汽车技术法规)相比,ECE汽车技术法规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也正因为这些特点,使其成为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相关的特点包括:
① ECE法规的制定和管理组织为联合国中的机构,正是这一特点,使得在ECE法规的建设过程中,能够广泛地吸收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参加,使得《1958年协定书》能够超越欧洲的范畴,ECE法规能够被国际许多国家广泛采用或承认,成为日益国际化的汽车技术法规;
② ECE汽车技术法规同时涉及汽车(M、N、O类车辆)、摩托车(L类车辆)和农林车辆(T类车辆)产品,只涉及这些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不涉及整车产品的批准和管理,许多国家和地区往往选择性地将ECE法规引入到整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体制中;
③ 《1958年协定书》和ECE法规实施的直接结果是车辆零部件和系统产品认证的互认,即:《1958年协定书》的缔约方如果采用某一项ECE汽车技术法规,就按照此法规对车辆
产品颁发ECE型式批准,所有采用该法规的缔约方有义务承认任何一个缔约方按照此法规对产品颁发的ECE型式批准,车辆零部件和系统产品可进入这些缔约方的市场,无需再进行其它的认证;
④ ECE汽车技术法规作为日益国际化的法规,在实施上有一定的自由度,在《1958年协定书》的框架下,缔约方如果对一项新的ECE法规或法规修正本在投票表决中投了反对票,就可以不采用该法规或修正本,已采用某一项ECE法规的缔约方可以随时宣布停止采用该法规。缔约方不采用某一项ECE法规就意味着该缔约方不能按照此法规对车辆零部件和系统产品颁发ECE型式批准,同时也没有义务承认其它缔约方按照此法规对产品颁发的ECE型式批准;
⑤ 作为ECE法规日益国际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不仅在《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之间采用,同时也被许多的非协定书缔约方采用,其方式主要为两种,一是在制定自身的汽车技术法规中,直接引用或参照ECE法规的技术内容(如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的建立);二是在对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体制中,承认满足ECE法规,通过ECE型式批准的产品,在整车产品进入其市场时,相应的项目不再进行检验和认证。
[1] 德国 (E1)、法国 (E2)、意大利 (E3)、荷兰 (E4)、瑞典(E5)、比利时 (E6)、匈牙利 (E7)、捷克 (E8)、西班牙 (E9)、塞尔维亚和黑山 (E10)、英国 (E11)、奥地利(E12)、卢森堡 (E13)、瑞士 (E14)、挪威 (E16)、芬兰 (E17)、丹麦 (E18)、罗马尼亚 (E19)、波兰 (E20)、葡萄牙 (E21)、俄罗斯 (E22)、希腊 (E23)、爱尔兰 (E24)、克罗地亚 (E25)、斯洛文尼亚 (E26)、斯洛伐克 (E27)、白俄罗斯 (E28)、爱沙尼亚 (E29)、波斯尼亚及黑塞哥维亚 (E31)、拉脱维亚 (E32)、保加利亚(E34)、土耳其 (E37)、立陶宛(E36)、阿塞拜疆(E39)、马其顿共和国 (E40)、欧洲联盟 (E42)、日本 (E43)、澳大利亚(E45)、乌克兰(E46)、南非(E47)、新西兰(E48)、塞浦路斯(E49)、马尔它(E50)、韩国(E51)、马来西亚(E52)、泰国(E53)、黑山(E56)、突尼斯(E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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