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ECE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1 ECE汽车技术法规及其⽬前的体系结构
WP29(世界车辆法规论坛)⽬前同时运作《1958年协定书》(⽬前该协定书修订版的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采⽤统⼀技术法规以及采⽤统⼀条件以相互承认基于上述技术法规的批准的协定书》)和《1998年协定书》(⽬前该协定书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协定书》),进⾏ECE汽车技术法规和全球统⼀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作。在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前已正式制定颁布的ECE法规共有121项,其中针对汽车产品(M、N、O类车辆)的ECE法规95项,针对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的ECE法规21项,针对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的ECE法规5项。在针对汽车产品的95项ECE法规中,欧洲联盟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2001/116/EC(70/156/EEC的最新修订本)中,规定58项ECE法规完全等同于相应的欧盟技术指令,即按照这些ECE法规所作的ECE汽车零部件产品型式批准,
等同于欧洲联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中的相应的汽车零部件产品的EEC/EC型式批准。⽬前已颁布的121项ECE法规的体系结构如表1所⽰:
2 已颁布的121项ECE汽车技术法规⽬录
注:备注栏中“等同EC指令”表⽰该ECE法规在2001/116/EC中被规定与相应的欧盟技术指令完全等同;
“▲”表⽰该ECE法规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法规项⽬;“○”表⽰该ECE法规为农林拖拉机法规项⽬。
⼆、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1、前⾔
欧洲联盟所制定的EEC(EC)技术指令(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技术指令,由原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制定,《马斯特⾥赫特条约》⽣效实施后,EEC指令逐渐改称EC指令——欧洲共同体指令)是根据《罗马条约》针对国民经济中各种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的产品⽽制定的,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ECE汽车技术法规不同,EEC(EC)技术指令涉及国民经济的各⾏各业,有关车辆产品的EEC(EC)技术指令只是其中的⼀部分。所有的EEC(EC)技术指令都按年度按印发时间顺序统⼀编号,如EEC对汽车产品实施整车型式批准(WVTA)的技术指令70/156/EEC,70为年度,表⽰1970年;156为在该年度内印发的、涉及国民经济各⾏各业的所有EEC技术指令中的顺序号。第⼀次印发的EEC技术指令为基础指令,以后对基础指令的所有修改本,都是单独的技术指令,独⽴编号,修改
本⼀般都只有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不包括基础法规或以前修改本的内容,所以查阅某⼀EEC(EC)技术指令修改本时。必须同时参阅其基础指令以及以前所有的修改本。⽽且EEC(EC)汽车
技术指令在编号上彼此之间没有关联,不象ECE汽车技术法规,ECE R1⼀直到⽬前的ECE R121是ECE专为车辆产品设定的技术法规编号,不涉及车辆以外的其它产品,因此我国汽车⾏业长期以来对EEC(EC)车辆产品技术指令的项⽬结构构成没有⼀个清晰的认识,觉得EEC(EC)技术指令很乱不象ECE法规容易查和识别,下⾯系统详细地介绍欧盟车辆产品技术指令的最新⽬录清单及其结构构成。
2、EEC(EC)车辆产品技术指令的总体结构构成
要认识EEC(EC)车辆产品技术指令的总体结构,⾸先要联系欧洲联盟⽬前对车辆产品型式批准制度,该制度同时涉及整车产品和车辆零部件与系统的型式批准,其中整车产品按照车辆种类分为汽车产品(M、N、O类车辆)、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轮式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欧盟对这三类整车产品分别制定和实施了不同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详见表1。
除了上述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外,原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现在的欧洲联盟还针对这些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制定了涉及安全、环境保护和节能等⽅⾯的EEC(EC)技术指令,并根据这些技术指令开展对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这些车辆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
既单独存在,同时⼜构成其整车产品型式批准必不可少的⼀部分,例如在⽬前欧洲联盟统⼀进⾏的M1类车辆的整车型式批准中,必须⾸先完成47项汽车零部件和系统的型式批准,合格格不⼊后才能获得欧盟的M1类整车型式批准。单独进⾏并通过欧盟车辆零部件和系统型式批准的产品粘贴“e”标记,在欧盟15国范围内相互承认。
所有欧盟的车辆产品零部件和系统的技术指令同样可以按照汽车产品(M、N、O类车辆)、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轮式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进⾏分类。
3、欧盟有关汽车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技术指令
欧盟针对汽车产品(M、N、O类车辆)的零部件和系统技术指令⽬录详见表2,它们即单独实施同时⼜构成整车产品型式批准必不可少的⼀部分:
表1
注:√适⽤于此指令。
⑴:此类车辆应安装适当的风窗除霜和除雾装置。
⑵:此类车辆应安装适当的风窗洗涤和刮⽔装置。
⑶:94/20/EC指令的要求仅适⽤于装有连接装置的车辆。
⑷:98/91/EC指令的要求仅适⽤于制造者为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申请EC型式批准时。
⑸:对于LPG(液化⽯油⽓)或CNG(压缩天燃⽓)车辆,在未对70/221/EEC 指令作出相应修订以增添包括LPG和CNG容器的内容前,车辆的认证按照UN/ECE R67-01或R110法规要求进⾏。
4、其它欧盟车辆产品技术指令
欧盟还制定和发布了如下7项有关车辆产品的技术指令:
89/495/EEC某类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轮胎花纹深度;
92/6/EEC某类机动辆限速装置的安装和使⽤;
96/53/EC在欧盟范围内运⾏的某些道路车辆在国内及国际交通中的最⼤允许尺⼨以及在国际交通中的最⼤允许重量;
96/96/EC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道路运⾏适宜性试验;
2000/30/EC在欧盟范围内运⾏的商⽤车辆道路运⾏适宜性的技
术性路检;
2000/53/EC报废车辆技术指令;
汽车介绍97/68/EC控制⾮道路机动机械装⽤的内燃机⽓体及微粒污染物
排放的措施。
5、结束语
欧盟对车辆产品制定的技术指令,虽然在编号上是和其他⾏业产品的技术指令⼀起按照相发布的时间先后顺序进⾏编号,彼此之间没有联系,但只要我们根据欧盟对整车和车辆零部件开展型式批准这⼀主线,将欧盟车辆产品技术指令按照整车、零部件
以及汽车、摩托车、农林拖拉机进⾏分类,就能理清它们的结构构成,更⽅便地识别所需要的欧盟车辆产品技术指令。
E/E-mark, EPA/DOT/VCA/ADR认证
E/E-mark,
EPA/DOT/VCA/ADR认证
产品简介
1、欧盟E/e mark认证简介:2002年10⽉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欧盟市场进⾏销售的汽车电⼦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准许进⼊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电器类产品之e-Mark认证,势在必⾏。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ECE法规,也可以延⽤本国法规。⽬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警⽰牌,车⽤电⼦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测试机构⼀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E1—德国;E2—法国;E3—意⼤利;E4—荷兰;E5—瑞典;E6—⽐利时;E7—匈
⽛利;E8—捷克;E9—西班⽛;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4—瑞⼠;E16—挪威;E17—芬兰;E18—丹麦;E19—罗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E22—俄罗斯;E23—希腊;E25—克罗地亚;E26—斯洛⽂尼亚;E27—斯洛伐克;E28—⽩俄罗斯;E29—爱沙尼亚;E31—波⿊;E37—⼟⽿其;
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同E标志认证⼀样,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e1—德国;e2—法国;e3—意⼤利;e4—荷兰;e5—瑞典;e6—⽐利时;e9—西班⽛;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7—芬兰;e18—丹麦;e21—葡萄⽛;e23—希腊;e24—爱尔兰;
2、美国环保总署EPA的主要⽬的是保护⼈民健康、保护⽣态环境--空⽓、⽔和⼟地这些我们赖以⽣存的环境。在成⽴之后的30多年,EPA⼀直在为给全美⼈民创造⼀个整洁的健康环境⽽努⼒。
在EPA总部有18000名员⼯,全国有10个地⽅办事处,17个实验室,雇佣了⾼学历、经过技术培训的职员,多半是⼯程师、科学家和环境保护专家。EPA直接由总统领导。
EPA在国家的环境科学及相关调查、教育和评估⽅⾯具有领导地位。EPA和其它的联邦机构、州和地⽅的政府及印地安保护区紧密合作,在已有的环境法规的基础上做进⼀步发展和强化⼯作。EPA负责
对各种各样的环境计划进⾏调查并制订国家标准,并代表各州和各部门颁发相关执照,监控并加强⼀致性。如果没有达到国家标准,EPA可签发批准通过
采取其它措施帮助州和地⽅来达到环境标准所要求的⽔平。同样,EPA在各地的办事处与其它⾏业组织和各级政府⼀起进⾏各种不同的⾃愿的防⽌污染计划和能源的保持⼯作。
EEC为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是实现欧洲⼀体,成员国必须执⾏;ECE为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是联合国下属机构,成员国对法规可作参考,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本就是其中⼀成员国。
CE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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