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和评定要求
A.1  核查评定项目和评定要求
序号
评定项目
客车评定要求
(GB18565相关条款)
货车及挂车评定要求
(GB18565相关条款)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1
制动防抱死装置
4.2.1:M2、M3类客车、N2和不超过四轴的N3类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O3和O4类挂车以及乘用车应安装符合GB/T13594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并配备防抱死制动装置失效时用于报警的信号装置。
同左
2
盘式制动器
4.2.2:车长大于9m的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其前轮应装有盘式制动器。
//
3
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4.2.3:车长大于9m的客车、N3类货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有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同左
4
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4.2.4:M2、M3类客车、N2和N3类、O3和O4类半挂车、乘用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其所有的行车制动器应装有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同左
5
压缩空气干燥和油水分离装置
4.2.5:采用气压制动的车辆应装有气压显示装置、限压装置,并可实现报警功能。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或油水分离的装置。
同左
6
子午线轮胎
4.2.6:车长大于9m的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同左
//
7
安全带
4.2.7:客车、货车及乘用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备符合GB14166要求的安全带,其固定点应符合GB14167的要求。
同左
8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超速报警功能
4.2.8: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置符合GB/T24545要求的限速装置。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具有限速功能和限速装置且符合规定的除外),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限速功能、限速装置和超速报警调定的最大速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同左
9
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4.2.9: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N3类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装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并符合GB/T19056和JT/T794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同左
10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4.3.2:发动机后置的客车,其发动机舱内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电动汽车除外)。灭火装置启动时应能通过声觉信号向驾驶员报警。
//
注:标记“//”的项目为不参与评级项。
A.2技术评定项目和评定要求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序号
评定项目
评定内容
项目属性
评定要求
(GB18565相关条款)
一级
二级
1
唯一性认定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发动机号、底盘号、VIN号、挂车架号、中重型货车及挂车外廓尺寸、货车及挂车车厢栏板高度、客车的座(铺)位数
5.1.1.1: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号牌号码、类型、品牌型号、燃油类别、车身颜、发动机号、底盘号或VIN号、挂车架号、重中型货车及挂车的外廓尺寸、车厢栏板高度应与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记载的内容及其他相关资料相符。其中,外廓尺寸的允许误差为±2%或±100mm,车厢栏板高度的允许误差为±2%或±50mm。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不得超过GB1589规定的最大限值。
5.1.1.2:客车的座(铺)位数应与道路运输证核定的数量一致。
2
电子控制系统
  与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制动防抱死装置和电动助力转向系统及其他与行车相关的故障信息
5.1.2: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车辆不应有与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防抱制动装置(ABS)和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3
发动机
工作性能
启动性能
5.1.3.1.1:发动机启动性能良好。在正常工作温度状态下,发动机启动3次,成功启动次数不少于2次。
柴油发动机停机装置
5.1.3.1.2:柴油发动机停机装置功能有效。在正常工作温度状态下,发动机连续启动/停机3次,3次停机均应有效。
发动机运转
5.1.3.1.3:发动机低、中、高速运转稳定、无异响。
密封性
发动机缸体、油底壳、冷却水道边盖、放水阀、水箱
5.1.3.2:发动机缸体、油底壳、冷却水道边盖、放水阀、水箱等不得有油、液滴漏现象。
传动带
助力转向传动带
5.1.3.3:助力转向传动带和空气压缩机传动带无裂痕、油污和过量磨损、运转良好。空气压缩机传动带的松紧度符合规定。对于采用齿轮传动空气压缩机,其齿轮箱无异响和漏油现象。
空气压缩机传动带/齿轮箱
燃料供给
输料管、燃料箱及燃料管路、燃料箱盖、燃料
5.1.3.4:1、燃料管路不得有泄漏现象,与其他部件无碰擦、软管无老化现象。
2、燃料箱及燃料箱管路应稳固牢靠。
箱改动或加装
3、燃料箱盖应齐全,并能有效地防止燃料泄漏。
4、不得随意改动或加装燃料箱。
4
制动系
行车制动
制动管路、制动泵(缸)及气(油)路、制动报警装置、缓速器、储气筒、制动踏板
5.1.4.1.1:制动管路稳固,转向及行驶时,金属管路及软管不应与车身或底盘产生运动干涉。
5.1.4.1.2:制动泵(缸)及气(油)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a)制动总泵(主缸)、分泵(轮缸)、各类阀门及制动管路无漏气、漏油现象;
b)制动金属管及软管无弯折、磨损、凸起和扁平等现象,接头处的连接可靠;
c)液压制动助力系统的真空软管不应有磨损、折痕和破裂,接头处的连接可靠。
5.1.4.1.3:制动报警装置:气压制动系统的低气压报警装置工作正常,制动系统故障报警装置无报警信号输出。
5.1.4.1.4:缓速器:缓速器连接可靠,电涡流缓速器外表、定子与转子间应清洁无油污,液压缓速器不应有漏油现象。
5.1.4.1.6:储气筒:储气筒安装稳固,不应有锈蚀、变形等损伤,储气筒排污(水)阀畅通。
5.1.4.1.7:制动踏板:制动踏板无破裂或损坏,防滑面无磨光现象。
气压制动弹簧储能装置
5.1.4.1.5:弹簧储能装置:装有弹簧储能制动器的气压制动车辆,弹簧气室气压低时,弹簧储能制动器自锁装置应有效。
驻车制动
5.1.4.2:驻车制动:驻车制动装置机件齐全完好,操纵灵活有效,拉杆无过度摇晃现象。
5
5
转向系
转向系
部件连接、部件技术状况、转向助力装置
5.1.5.1:部件连接:转向机构各部件应连接紧固,各连杆无松旷,锁止、限位正常,转向时无卡阻和运动干涉。
5.1.5.2:部件技术状况:转向节、臂、横直拉杆、平衡杆、转向器摇臂和球销总成应无变形、裂纹及拼焊,转向器摇臂、球销总成及各连杆的连接部位不松旷,转向器壳体和侧盖无裂损、渗油、漏油现象。
5.1.5.3:转向助力装置:转向助力装置工作正常,不应有传动带打滑和漏油现象。
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车辆不大于10°,其他车辆不大于20°。
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道路运输车辆,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大于15°;其他车辆不大于25°。
6
行驶系
车架
5.1.6.1:全承载式结构的车身以及非全承载式机构的车架纵梁、横梁不应有开裂和变形等损伤,铆钉、螺栓齐全有效。
车桥
裂纹及变形
5.1.6.2.1:车桥的桥壳无可视的裂纹及变形。
车桥密封性
5.1.6.2.2:车桥密封良好,无漏油现象。(允许有轻微渗油,不得滴漏)
拉杆和导杆、车轮及螺栓、螺母
5.1.6.3:拉杆和导杆:车桥与悬架之间的拉杆和导杆无松旷、位移及可视的变形和裂纹。
5.1.6.4:车轮及螺栓、螺母:各车轮的轮辋应无裂纹,车轮及半轴的螺栓、螺母应齐全、完好,连接可靠。车轮安装的装饰罩和装饰帽不得有碍于检查螺栓、螺母技术状况。
轮胎
轮胎外观、同轴轮胎的规格和花纹、轮胎的速度级别、充气压力、翻新轮胎、轮胎类型、备用轮胎
5.1.6.5.1:轮胎的胎冠、胎壁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以及凸起、异物刺人等影响使用的缺陷,并装轮胎间应无异物嵌入。
5.1.6.5.3:同轴轮胎的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规格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
5.1.6.5.4: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应不低于车辆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
5.1.6.5.5:轮胎的充气气压应符合规定值。
5.1.6.5.6: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所有车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其他车辆的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其余车轮使用翻新轮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