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汽车维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2.09
【字 号】晋价服字[2012]22号
【施行日期】2012.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汽车维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2]22号 2012年2月9日)
各市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
  鉴于汽车维修市场已形成充分市场竞争,为促进汽车维修业发展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维修工时单价、电子仪器故障诊断收费、汽车清洗收费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交通厅《关于颁发<山西省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交体字[1997]691号)有关收费管理及备案规定同时废止。
  二、各汽车维修企业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和《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要求,取消我省对运营车辆收取的汽车二级维护检测收费和综合性能检测收费。
山西汽车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取消收费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