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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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赵占国(又名赵战国)。
被执行人:石少英。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占国、石少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占国、石少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占国、石少英银行账户存款(收入)46853.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红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山西汽车
书记员  周联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