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1
【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52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国虎刘涛武涛
【审理法官】李国虎刘涛武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车小鸿;山西欧美亚汽车评估有限公司
【当事人】车小鸿山西欧美亚汽车评估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车小鸿
【当事人-公司】山西欧美亚汽车评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丹青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丹青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丹青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车小鸿
【被告】山西欧美亚汽车评估有限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车小鸿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车小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山西汽车2021-10-23 11:58:48
车小鸿与山西欧美亚汽车评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52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车小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欧美亚汽车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
府园区长治路某某底商某某。
法定代表人:梁鹏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青,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萍。
审理经过 上诉人车小鸿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欧美亚汽车评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车小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车小鸿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车小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国虎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武 涛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一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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