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2
【案件字号】(2020)晋08民终11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毛松伟张山平淮钢
【审理法官】毛松伟张山平淮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邵岩;甘静;山西禾百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辉
【当事人】邵岩甘静山西禾百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辉
【当事人-个人】邵岩甘静郭辉
【当事人-公司】山西禾百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邵岩;甘静;山西禾百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郭辉
【本院观点】上诉人邵岩、上诉人甘静、上诉人销售公司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山西汽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邵岩、上诉人甘静、上诉人销售公司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邵岩、上诉人甘静、上诉人山西禾百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3:22:29
上诉人邵岩、上诉人甘静、上诉人山西禾百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民终11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岩。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静。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禾百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辉。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岩、上诉人甘静、上诉人山西禾百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7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按照上诉人邵岩、上诉人甘静、上诉人销售公司在《上诉状》中载明的送达地址,向上诉人邵岩、上诉人甘静、上诉人销售公司送达二审开庭传票。上诉人人邵岩、上诉人甘静、上诉人销售公司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查明:上诉人邵岩、上诉人甘静、上诉人销售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
本院确定的七日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邵岩、上诉人甘静、上诉人销售公司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邵岩、上诉人甘静、上诉人山西禾百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毛松伟
审判员 张山平
审判员 淮 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子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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