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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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红玲,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涛涛,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攀,*,1994年5月19日生,汉族,司机,户籍所在地不详,住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狼图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6号西城名邸12号楼1单元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9D5D7U。
法定代表人:王彦坤,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山西汽车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10号楼一楼裙楼商业部分东侧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798R。
主要负责人:宋啸伟,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杨贵荣,*,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司机,户籍所在地不详,住新疆自治区尼勒克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伊宁市百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巴彦岱镇金源路1号西北国际物流交流中心7号楼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776DBP9X。
法定代表人:李庆伟,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江苏大道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972L。
主要负责人:王世骋,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原告山西奔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攀、青海狼图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杨贵荣、伊宁市百盈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山西奔驰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奔驰物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奔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37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赵 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万玛热旦
书 记 员 保 万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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