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31
【案件字号】(2022)晋04民终2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国君王成立刘潞攀
【审理法官】李国君王成立刘潞攀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祁县晋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某;常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当事人】祁县晋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某常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某常某
【当事人-公司】祁县晋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某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某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某
【代理律所】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祁县晋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汽车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祁县晋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上诉人祁县晋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更新时间】2022-09-20 22:49:29
祁县晋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4民终2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县晋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李某1,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住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祁县晋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21)晋0404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祁县晋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提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祁县晋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上诉人祁县晋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落款
审判长 李国君
审判员 王成立
审判员 刘潞攀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 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