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希金、祁县宇通汽车贸易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5 
【案件字号】(2021)陕08民终14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乔幼涛王娟惠莉莉 
【审理法官】乔幼涛王娟惠莉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任希金;祁县宇通汽车贸易中心;王民生;刘淑珍;刘红艳;王诗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 
【当事人】任希金祁县宇通汽车贸易中心王民生刘淑珍刘红艳王诗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 
【当事人-个人】任希金王民生刘淑珍刘红艳王诗雨 
【当事人-公司】祁县宇通汽车贸易中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 
【代理律师/律所】李吉龙山西汾州律师事务所;原永姬山西汾州律师事务所;魏英杰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赵晓川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蒙晨鸣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王静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冯学慧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吉龙山西汾州律师事务所原永姬山西汾州律师事务所魏英杰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赵晓川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蒙晨鸣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王静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冯学慧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吉龙原永姬魏英杰赵晓川蒙晨鸣王静冯学慧 
【代理律所】山西汾州律师事务所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任希金;祁县宇通汽车贸易中心 
【被告】王民生;刘淑珍;刘红艳;王诗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 
本院观点】任希金因本次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民交叉案件先刑后民的处理规则,一审判决在刑事案件未终结前,直接确认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作为赔偿依据进行判决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任希金因本次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民交叉案件先刑后民的处理规则,一审判决在刑事案件未终结前,直接确认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作为赔偿依据进行判决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80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希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祁县宇通汽车贸易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3 19:51:41 
任希金、祁县宇通汽车贸易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民终14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希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龙,山西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永姬,山西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县宇通汽车贸易中心,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
     经营者:张建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英杰,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民生(系死者王源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珍(系死者王源之母)。山西汽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艳(系死者王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诗雨(系死者王源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川,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晨鸣,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
     负责人:刘燕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住所地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武耀龙,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学慧,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希金、上诉人祁县宇通汽车贸易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王民生、刘淑珍、刘红艳、王诗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陕西省榆林公路
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8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希金因本次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民交叉案件先刑后民的处理规则,一审判决在刑事案件未终结前,直接确认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作为赔偿依据进行判决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80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希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祁县宇通汽车贸易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乔幼涛
审 判 员 王 娟
审 判 员 惠莉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浩
书 记 员 李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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