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09
【字 号】苏政发[2014]80号
【施行日期】2014.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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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4]8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城市公共交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转变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选择。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切实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条件,更好地满足人民众出行需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坚持方便众、综合衔接、绿发展、因地制宜的发展原则,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做到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通过提高运输保障能力、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构建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舒适文明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到2015年,全省万人公交车辆标台数平均达到15标台,首末站发车准点率达到95%以上,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平均达到23%,城市轨道交通营运里程达到350公里、快速公交营运里程达到600公里,苏南地区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平均达到26%以上,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平均达到50%。到2020年,全省万人公交车辆标台数平均达到16标台,首末站发车准点率达到98%以上,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平均达到26%,城市轨道交通营运里程达到600公里,苏南地区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平均达到30%,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平均达到60%,全省建成全国公交优先示范省,南京市、苏州市建成国家“公交都市”,完成10个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创建。
  二、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引导和调控
  (一)加强规划衔接。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切
实发挥公共交通对城市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市区人口超过300万的城市,应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市区人口100万-300万的城市,应构建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常规公交协调发展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市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应构建以常规公交为主的覆盖城乡的一体化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协调道路网络、城市用地和综合交通的关系,科学规划站场和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换乘衔接,明确专用道和设施用地控制要求,合理确定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加强与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二)严格规划管理。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导则》要求,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和修订完善工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规划修编程序,禁止随意修改和变更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原则上每5年进行一次修编,并在修编前开展居民出行调查,规划编制和居民出行调查所需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制订行动计划,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确保规划执行到位。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完善和落实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明确公共交
通设施配建和改善措施,将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作为详细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定期对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得到有效落实。
  三、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一)积极发展大容量公共交通。加快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城市轨道、快速公交、有轨电车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符合条件的城市要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严格落实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运营的衔接机制,加强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等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完善换乘设施。市区人口100万以上但不具备发展轨道交通的城市,应在城市主要客流走廊规划建设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网络,并与常规公交网络良好接驳,努力提高出行快捷性。
  (二)加快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建设。以服务公交线网优化调整为重点,加快城市次支路、微循环系统和疏堵工程建设,优化城市道路路网结构。加快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公交换乘枢纽、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加气(油)站和充(换)电站等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汽(电)车的进场率。推进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出
租汽车停靠点、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制订城市建设项目公共交通场站设施配建管理政策,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开发区、商业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要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落实公共交通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实手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应移交公交站场管理部门或公交企业使用,相关部门应适时组织开行城市公交运营线路。
  (三)保障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各地要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功能、规模和布局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明确,对规划确定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建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制度,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切实保障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需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优先安排划拨供地。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监管,对既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保使用权稳定;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被挪用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进行查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或者重新划拨土地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在保障公益性用地的基础上,应对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申请提高容积率,进行立体开发。公共交通用地的土地综合开发所得收益,应全部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公共交通运营亏损。
  四、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一)加强公交专用道网络建设。各地要把公交专用道路建设作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重点,组织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和规划等部门科学编制公交专用道网络专项规划,在满足公交专用道设置条件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设置高峰时段或全天候专用道、路口公交专用道、逆向公交专用道等,加快推进在城市核心区建立完善的公交专用道网络系统,提高公交运营效率,缓解交通拥堵。省辖市城市建成区路段平均每车道断面流量大于500辆/高峰小时或单向公交客运量大于4000人次/高峰小时的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应当设置双向公交专用道并形成网络。
  (二)加快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各地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组织编制交叉口公共交通优先的实施方案,渠化路口标线,优化交通信号控制,扩大城市公共交通信号优先范围,通过设置公交专用信号灯和信号相位,以及应用“相位插入”“红灯早断”“绿灯延时”等公交优先信号控制方式,给予公交车辆通行优先级,构建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网络,切实提高公共交通行车速度和准点率。
  (三)严格公交专用道监管。各地要加大保障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交通管理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力度,集约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允许机场巴士、校车、通勤班车使用公交专用道,并兼顾城市应急通道使用。公安部门要在公交专用道设置准确、清晰的标志、标线,充分利用固定式和移动式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公交专用道的监控,严格查处占用公交专用道、违法占道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保障公交车辆通行安全和通行效率。
  五、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
  (一)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各地要实施公交线网优化工程,构建由功能清晰、布局合理的主线、干线、支线组成的三级公交网络,进一步提高线网密度、站点覆盖率、准点率和运行速度,不断改善公共交通可达性和便捷性。推进公交线路向郊区延伸,鼓励经济往来密
切的城市间、毗邻乡镇公交线路的互联互通,大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积极发展大站快车、商务快线、通勤班车、定制公交等特公共交通服务模式,满足不同层次、差别化的出行需求。城市新区、开发区、园区等新型组团区域因地制宜发展社区公交、支线小公交,构筑微循环公交系统,增强公交服务的能力。要完善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积极发展公共自行车,解决公众出行“最后一公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