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7.23
【字 号】豫政办〔2020〕30号
都市汽车网【施行日期】2020.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3日
 
 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一)构建布局合理、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重点推进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及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停车位(场)专用充电桩建设,加快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快速充电设施布局,积极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努力满足全省电动汽车城际出行和省外过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到2025年,全省累计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2000座以上,各类充电桩15万个以上;郑州、洛阳都市圈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其他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事管局、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各地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充电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
  (三)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和企业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2025年,省直机关、中央驻豫单位及省属国有企业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其他省级公共机构和市、县级公共机构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事管局、省政府国资委)
  (四)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景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将产业园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作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的优选条件。到2025年,省级产业园区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30%。加快景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全省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设施。到2025年,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加快公路沿线快速充电设施布局。干线公路沿线要配建单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快速充电桩。高速公路新建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相关标准纳入高速公路设计、验收规范;现有服务区具备条件的要按照
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国道、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加油(气)站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到2025年全部配建快速充电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六)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在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换电设施,到2025年,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5%。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并将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推进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建设,到2025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座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配套电网建设
  (一)简化用电报装程序。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压减办电时间。对新建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实行“就近接入”,涉及土建工程或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
均办电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未涉及土建工程和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新建个人充电桩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最多可延迟1个办电周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二)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按“适度超前”原则,电网企业要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充电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配套供电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电网企业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
  三、推动充电设施开放共享
  (一)引导居民区提供充电设施共享服务。对具备条件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将现有充电设施纳入统一管理,利用现有充电车位的空闲时间,为小区居民提供充电服务。(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鼓励公共机构及企业充电设施有序开放。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共机构及企业要向实名预约的社会车辆开放充电设施。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将公共机构充电设施配建、开放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在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新能源汽车用电量。(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事管局)
  (三)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社会车辆开放。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专用充电站,要在满足本单位充电需求的基础上,分区分时段对社会车辆开放。(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