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12.23
【字 号】渝府办发〔2015〕194号
【施行日期】2015.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3日
 
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
  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众迅速增长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以下简称驾考)需求,切实提高驾考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按照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立足简政放权、公正透明、便民利民、廉洁高效,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以转变考场建设租用方式、实行自主预约考试、推行社会考试员制度为重点,着力解决驾考模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在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和便民高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驾考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结合区域实际,合理规划考场建设租用布局,规范社会考试员招聘管理,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满足不断扩大的驾考需求。
  —积极引导。取消驾考考场建设行政审批制度,合理引导社会考场进入驾考领域,按需有序建设租用考场。
  —公正透明。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租用社会考场。确保驾考工作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开透明、廉洁公正。
  —社会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快驾考考场建设,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考试员队伍,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驾考监督评价工作。
  —便民利民。尊重众自主选择意愿,简化报考手续,优化驾考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法保障众驾考合法权益。
  (三)实施步骤。
  1.安排部署(2015年9—11月)。全面部署驾考改革工作,明确各项任务推进计划。拟定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建设租用需求、标准、程序,自主预约平台建设方案和社会考试员招聘办法等。
  2.启动实施(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发布考场建设租用信息并在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启动实施。开展自主预约考试和社会考试员招聘试点。实现驾考智能评判,构建相互融合的驾考信息平台和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一站式”的驾考服务。
  3.推进完善(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通过运行、反馈、评估、修正,完善驾考改革有关制度规范,形成服务便捷、运行规范、程序透明、监管严密、众满意的驾考管理工作体系。
  二、推动驾考租用考场建设
  (一)建设规划。
  至2020年年底,全市共需租用科目二考场46个,科目三考场26个,基本布局为:
  1.科目二考场。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共需11个,城市发展新区需18个,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需11个,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需6个。
  2.科目三考场。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共需4个,城市发展新区需11个,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需7个,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需4个。
  (二)建设标准。
  1.必备标准。
  (1)设置停车区、综合服务区、候考区、待考区、监控室等功能区,配齐配全业务运行、安防保卫、便民服务等设施设备;
  (2)配备音视频监管系统和云台控制系统,实现对考场入口、中心控制室、身份验证区和考试区等重点部位的全覆盖监控;
  (3)安装使用经公安部备案的智能评判考试系统。
  2.特定标准。
都市汽车网  (1)科目二考场。大型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120亩(含本数,下同),配有用于考试的大中型客货车10辆以上、小型客车50辆以上,年接纳考试量20万人次以上;中型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50亩,配有用于考试的小型客车20辆以上,年接纳考试量12万人次以上;小型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40亩,配有用于考试的小型客车10辆以上,年接纳考试量6万人次以上。
  (2)科目三考场。大型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50亩,配有用于考试的大中型客货车10辆以上、小型客车50辆以上,年接纳考试量30万人次以上;中型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40亩,配有用于考试的小型客车30辆以上,年接纳考试量18万人次以上;小型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30亩,配有用于考试的小型客车20辆以上,年接纳考试量12万人次以上。
  科目三考场考试路段应设有双向4车道道路、双向2车道道路、有信号控制交叉口、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常用标志标线、学校区域、公交车站、人行横道等。大型车单条考试路线距离不低于10km,小型车单条考试路线距离不低于3km。各车型考试路线不少于3条,并能满足16个基本项目的考试需求。
  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应设置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合交通道路用于考试,汽车单向流量
不少于60辆/小时。
  (三)建设租用程序。
  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成立专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开展考场验收及租用工作。
  1.建设程序。
  (1)公开发布考场建设标准、《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租用规划》及考场租用数量、规格和时限等事项;
  (2)具有投资建设考场意向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根据《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租用规划》,向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