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9年第1期(总第85期)
法律与发展:韩国的经验
崔大权着韦洪发译
(1.韩东大学法学院,韩国;2.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中图分类号:DF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09)01-0052-05
一
,引论
本文旨在探究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在韩国语境下,法律怎样能够和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 有意义地联系起来.二战后,韩国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能够成功进行民主化的同时还能使经济
迅速增长的国家之一.仅仅在半个世纪的时间里,韩国社会实现了民主化政治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发
展,这些是西方国家至少经历了几个世纪才能完成的.在西方,法治也同样可以回溯到几个世纪之
前.韩国的自由民主型法治是一种相当新的现象,尽管其法律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
这里的问题是,发展是否可以被归因于法律,如果可以,发展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依赖法律.与此
相关的一个有趣的问题是,在韩国数十年的政治和经济发展中,法律人是否是变化的动因. 很明显,法律有许多涵义,方面和要素.诚然,不管法律在社会中的情形如何,它都会在该社会中发挥作用.在我们的智识性努力中,思考法律的哪些方面,要素或涵义能够与政治及经济发展有意
义地联系起来,是至关重要的.在这里,我们将联系自由式民主及市场经济来探讨法治问题.首先,
对政治及经济发展而言,法治起到决定性或仅仅是辅助性作用,这种作用可能自始至终存在,或者仅
仅在发展的某些时期或阶段出现.或许,依据发展策略或发展阶段,法治本身可能是政治发展或/和
经济发展的最终结果.本文将重点探讨法治怎样与经济增长相联系.
二,经济腾飞之前法律与经济的状况
法律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韩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这种促进是怎样发生的?这正是我们在此要
探讨的问题.在探讨该问题时,我们首先能够想到韦伯式的关于法律和发展的命题,即法治(形式
收稿日期:2008—07~21
作者简介:崔大权,男,韩国人,韩东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韦洪发(1981一),男,山东临沂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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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法①)是经济发展的主要辅助力量或前提.但是,韩国的经验似乎能够提供经济发展的另一种
图景.至少在韩国经济腾飞时期,韩国经济的发展是由一个专制政权带来的.因此,思考怎样将专制
政权下的法律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这在智识上是非常有趣且颇具启发意义的.
但是,在开始考察韩国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这一主要目标之前,或许有必要简要描述一下
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起韩国经济腾飞前韩国法律与经济的状况.②我们认为这将会让人们简要了解韩国
的起点和目前的成就.
韩国以前是以国王为首领的集权的官僚制国家.其法律及法律体系属于古代远东法律体系,该法
律体系中没有西方所谓的权力分立,司法独立,律师居间协调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等观念.儒教是西
方立宪主义概念的功能等价物,并且成文法本身是一种”压迫性”法律.韩国当时的经济主要是农
业经济.韩国”现代”法律发展的起点是1895年《法院组织法》的通过.而”现代”法,也即民事法律体系是在日本统治时期(1910—1945)确立的.在现代法出现之前,由中央派遣的贵族官僚是
地方长官,他们掌管判决并从事其他行政事务.
现代所有权观念,尤其是对土地的所有权,开始于日本占领军组织进行的全国土地调查,测量和
登记工作,该项工作开始于1911年,结束于日本在韩国统治(1910—1945)的早期,即1918年.这
种土地普查工作被强制进行,它基本无视韩国前现代时期与官职及社会地位相联系的土地所有权的复
杂状况,顷刻间韩国被划分为两个阶级:少数Et本及韩国地主以及大量佃农.日本在韩国进行的土地
普查,调整工作就像在一夜之间用现代法律替代欧洲封建法律一样,中间没有任何过渡阶段(而事
实上,在欧洲这一过渡阶段持续了至少几个世纪).无论如何,最终总督政府霸占了韩国半数的土
地.有了这些”公有”的土地,总督政府就可以很容易地安置大量日本游民并使其成为韩国的地主
和富农.’
当然,日本人也确立了民事法律体系的诸多典型特征,尤其是通过了《民法典》,并使得法官, 法院以及法律学者等概念扎根于韩国.但在总督统治下,无任何司法独立可言,也没有任何对政府行
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思想和制度,甚至连战前的日本《宪法》也没有被适用于韩国.当前,学者中存
在这样的争论,即日本到底是使韩国经济现代化了,还是为了更有效地剥削韩国(例如土地测量,
修铁路,通电报电话以及其它种种,主要是为了方便日本更有效地剥削韩国,而不是为了韩国
展).最终,为了战争的需要,日本将韩国北部发展成采矿业和重工业区,而将韩国南部发展成了仅
有很少轻工业的粮食作物供应区.
二战后,韩国从Et本统治中独立出来,并被分成了北韩和南韩.在苏联军事力量的庇护下,北韩
发展成了一个斯大林主义的独裁国家,其法律和经济体系都是如此.在美国军事政府的支持下,南韩
韩国现代至少在形式上成为了一个自由,民主国家,其经济主要还是农业经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早期以前,
在南,北韩经济比较中,北韩始终占据上风.在后文中,我们将仅仅考察南韩的法律和经济.
韩国的法律与经济发展
随着1948年一部自由,民主宪法的通过,在联合国的支持下,大韩民国得以建立.韩国政府最初的工作之一就是在清除日本压迫性法律制度的同时,依据正式的宪法来为法律和法律体系确定自由
和民主的根基.其中的一项工作是在五十到六十年代通过了诸多韩国法典,包括《韩国民法典》,
《韩国商法典》,《韩国刑法典》以及《韩国刑事诉讼法典》等,并取缔了之前的日本法典.当然,
①有关形式一理性法的具体内容参见[英]阿兰?亨特:《法律中的社会学运动》,麦克米兰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93—133页;
SharyaL.,RoachAnleu:《法律与社会变革》,Sage出版社20OO年版,第21—30页.
②具体内容请参见秦德春,威廉?肖,崔大权:《韩国传统法律态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东亚研究所韩国研究中心1980年版,第
54—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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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至关重要的目标是建立均衡的国民经济,而这一任务在《宪法》关于经济的条款中有正式的
规定.于是,至少在形式上,自由,民主的政治统治和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在韩国被确立.
确立均衡的国民经济的第一步是1948年到1949年间划时代的耕地改革.①伴随着耕地改革,束
缚经济发展的地主和佃农阶级在韩国社会中消失了.从那时起,韩国经济开始发展.但朝鲜战争
(1950—1953)在破坏人力资源的同时也破坏了仅存的一点工业基础.总体来说,上世纪五十年代的
韩国经济是靠国外援助才得以维系的.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我们才可能谈论韩国经济的发展.
我们认为很难到一种单一的理论来解释韩国市场经济从零发展的原因,或许是因为一国经济发
展中包含了或直接或间接的太多变量.②在韩国经济腾飞之前,韩国饱受战乱,贫困横行,并且还是
一
个农业社会.其人均收入不足100美元.韩国经济的发展是靠蒸气机等新技术的发现?新教伦
企业家精神?还是其他?韩国经济的发展是靠发明家,企业家吗?是靠社会运动吗?是靠政治领导
吗?在一般性或个殊性的经济发展中,法律到底起到了什么作用呢??
在一个发达的经济体中,法治似乎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环境因素,⑨因为一般而言,确立
了法治(其涵义包括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司法独立以及对包括合同权及财产权在内的基本权利的保
护)的国家也都毫无例外地拥有发达的经济,并且,法治还尤其增强了政治和社会稳定性,使得人
们对将来的算计变得容易,而这又有利于储蓄和投资等活动.人们不难发现,随意的法律经常伴随着
腐败,它们绝对不利于经济发展,因为这使得企业家们很难作出长期计划并对未来进行投资,而长期
计划和对未来的投资能够带来经济的发展.
只有在发达的自由,民主政体中,能够为企业创造有利环境的法治才能够被实现,而这些发达的
自由,民主政体通常也都出现在经济上发达的国家.理论上讲,有利于企业家精神的环境(即政治,
社会稳定性,以及未来的可预测性)在一个独裁(或专制)国家也能够被实现,④过去的韩国可以充
分证明这一点.从定义上讲,一个独裁国家不会拥有法治的概念或达到某种法治的程度.但同时,并
不是所有的专制国家都能够成功地带来经济的发展.那么,用什么来区分那些能够带来经济发展的专
制国家和那些带来经济贫困的专制国家呢?
也许”仁慈的独裁”(benevolentdictatorship)会是一个答案.实际上,据我回忆,在上世纪六,
七十年代,知识界曾经争论过仁慈之独裁的必要性.该争论内容大致如下:对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来
说,需要仁慈的独裁或者说它是可以忍受的,尽管同时我们还会思念十足的民主.人们一直在争论朴
正熙总统是否需要用经济的增长来证明其专制统治是正当的,或者我们是否需要专制来成功地促进经
济的发展.当然,成功的经济发展容易让人们认为独裁是可以忍受的,或在很大程度上是必要的.无
论如何,朴正熙总统无疑带来了韩国经济的成功发展.但同样正确的是,一般而言,如果一个民主选
举的总统在管理经济上表现糟糕,他很快就会下台.
或许,仁慈的独裁可能会因其统治时间的漫长而能够为企业提供诸如长期的政治,社会稳定性和
投资的可预测性等有利环境.这种独裁统治所支撑的政治,社会稳定性以及可预测性可能是法治所提
供的,对企业有利的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功能等价物,尽管这些独裁统治没有以西方自由,民主
国家享有的法治为基础.另外,在韩国,当时的独裁主义是伴随着侧重自由,民主及市场的宪法框架
①关于韩国的耕地改革,请参见SongChanHong主编:《韩国耕地改革研究》,延世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也许,韩国成功的耕地改
革是区分韩国经济发展与许多拉丁美洲国家”依附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②另请参见RobertJ.Barro:《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一项跨国实证研究》,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
③相关具体内容请参见DavidM.Trubek:《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法律与发展研究评论》,《耶鲁法律杂志》1972年第82卷第1
期;DavidM.Trubek:《自我疏远的学者:对美国法律与发展研究之危机的思考》,《威斯康星法律评论》1974年版,第1062—1102
页;DavidM.1lmbek,AlbaroSantos主编:《新的法律与经济发展:一种批评性评价》,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等o
④参见DavidM.TⅢbek:《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法律与发展研究评论》,《耶鲁法律杂志》1972年第82卷第l期.在长篇大论
地论述了法治和经济发展之后,Tmbek只是在说明巴西的情形时简略地提及了可以带来经济发展的,由专制带来的稳定和可预见
性.另请参见FredericC.Deyo主编:《亚洲新工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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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发展:韩国的经验
进行的.并且尽管在政治实践上是独裁的,但当时韩国有众多政治党派,选举以及代议制政府.经济
的增长,中产阶级的出现,活跃的民主及工人运动以及其他一些因素最终终结了独裁统治并使得民主
在韩国成为可能.
朴正熙总统在领导1961年并巩固了自己的权力之后,他就很快开始了政府引导型的经济发
展(包括确立目标并通过专制手段和奖励及法律等非专制手段来尽最大努力实现这些目标).这种经
济发展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在朴总统的个人领导下,国家遵循了进口替代和促进出口的经济发展政策
和策略.在引导和组织全国的经济发展方面,朴总统实际上是一个充满活力的首席执行官.例如,他
的名言”让我们过上发达的好日子”就引起了人们的共鸣.
从1962年起,他实行了一个又一个政府主导的五年经济发展计划.在经济发展五年计划中,他
确立了各种各样的目标:实现一定数量的出口和进口,GNP和人均收入的迅速增长(超过8%),国
外贷款的获取,公路,铁路,港口,电厂等的建立以及农村社区的改善等等.他亲自利用各种奖惩措
施来鼓励,指导和/或监管民间企业家和政府官员来实现既定的目标.他因每天亲自监控经济发展目
标的实现,接收和检查各种报告,并亲自带领部长和幕僚实地考察而闻名.在1962年到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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