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判例制度与其他国家的判例制度有重要的不同。在韩国,判例法的源头比较独特。主要来自韩国传统的礼仪和习俗,以及现代法律制度。根据最高法院的一项判断,“韩国的判例法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法律的一致性,也在于发掘新的原则,以及确保正义和公平。”
韩国现代    韩国的判例法体系源于日本殖民统治时期,但在韩国独立后有所变化。在韩国,判例法是法律制定的主要来源。最高法院的判断和裁定均作为法律的主要来源,构成对其他判决的参照。判断和裁定可被当做法律,以此解决未涉及法律的案件。
    韩国判例法的特点在于它将法律视为一种礼仪。就最高法院的判决而言,它们更关注的是道德准绳和社会观念,而不是本质的法律规定。因此,韩国的判例法具有较强的伦理性和自然性。它将法律的应用看作是有意义的,而不只是在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强制性的行为。
    在韩国,判例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其作用于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过程中。首先,韩国的判例法案件一般不具有民事性质,但其判断和裁定可作为行政法律的参考,甚至可做为民事法律案件的根据,如当事人同意认可的事实,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可以判断成立。其次,
判决裁定的结果也可作为行政法律的参考,而不必依据行政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进行抗辩,或先于该程序提出索赔。
    除此之外,韩国判例法还在于其形式主义的特征。韩国的判例法以实践为基础,而不是仅以法律精神为基础。实践可以说是形式主义,而非形式主义。这种实践比法律精神更确切,因此也更能以实际状况真实地反映出存在的法律问题。形式主义的判例法还是更能保证公正性的,因为它更精准地将事实与法律原则联系在一起。
    总之,韩国的判例制度体现了韩国法律制度的独特之处。它将法律视为一种礼仪,以确保正义和公平,并且体现出形式主义的特性,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及时的执行。韩国的判例制度的独特性在于它不仅作为法律制定的主要来源,还作为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参考。正是这些特性使得韩国判例法律制度独具特,值得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