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反垄断法上的宽恕制度研究
虽然宽恕制度不是现代竞争法中的一项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制度,但是它关系着竞争法实施的实际效果。韩国在1997年将该制度引入反垄断法,又分别在2001年、2005年、2007年对其进行修订。尽管历经三次修订,这个制度仍然不是完美的,还有改进的空间。韩国的宽恕制度变迁的历史可以为中国刚刚出现的这一制度提供一些借鉴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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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宽恕制度概述
韩国现代宽恕制度(Leniency program) 是现代竞争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指是参与卡特尔的企业在其卡特尔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开始之前主动报告或者调查开始之后协助其调查的情况下,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其采取豁免改正措施或者降低对其课惩金的制度。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是通过为企业创造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实使有限的资源可以得到最有效率的分配。而卡特尔是供给者或者需求者通过共谋从根源上封锁启动此类市场原理的一种行为,即虽然存在有多数的企业,但是通过共谋像一个企业一样行动,使竞争型市场变成没有效率的垄断市场。
基于此,卡特尔不仅会导致资源分配的非有效率,创出非法的垄断利润,而且会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害;同时,卡特尔的参与企业本身也会失去节约成本、经营合理化的诱因,失去竞争力,最终对国家经济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先进国家会把卡特尔行为视为竞争违反行为中最恶劣的行为,对其常常采取强有力的制止。
不当的共同行为在其性质上一般都是隐秘形成的,卡特尔也是如此。随着竞争法规定越来越强化,卡特尔行为的手法就有可能更加巧妙、隐秘。隐秘的卡特尔行为使得再好的竞争当局的情报收集体系都无法发挥你应有效率。以美国实情为例,1961年~1988年期间卡特尔参与者被检举的危险负担仅为13%~17%。因而,通过比较了解卡特尔行为的个人检举和提高参与卡特尔的企业内部之间的主动报告的检举率为最近国际上的焦点事项。
为了对不当共同行为(卡特尔)实行有效规制,得到内部者的协助至关紧要。反垄断法执法适用宽恕制度的原理就是通过对报告者(内部协助者)予以部分或者全部的免责来引诱其将其与其他企业的不当共同行为(卡特尔)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告,以减少公平交易委员会无谓的人力及财力的损耗,提高对卡特尔行为查处的力度。宽恕制度的实质就是以最大的效用为弱化参与卡特尔或者将要进行卡特尔行为的企业之间的信赖来防止卡特尔的形成和维持,从结构上切断卡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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