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廊政办[2013]9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28 
【实施日期】2013.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廊坊汽车(廊政办〔2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燃气汽车的健康发展,加强燃气汽车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确保车用气瓶安全改装和安全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经济的燃气汽车(包括运营车辆、自用车辆和公务车辆),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对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城市污染,防止发生燃气汽车气瓶安全事故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依法履行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监管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LNGCNG等加气站项目的核准批复;规划部门负责加气站项目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对汽车加气站依法监督;质监部门负责加气站建设中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车用气瓶安装资质管理、气瓶充装资质管理以及压力容器(含气瓶)及安全附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无资质安装车用气瓶、无资质充装车用气瓶和违规充装不合格气瓶的违法行为;建设部门负责对燃气加气站实施燃气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公交、出租客运企业做好车用燃气推广应用工作,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