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4.28 
【实施日期】1995.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补充规定
199542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制裁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乱收费和拒载等违章行为,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
政府令第55),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对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由市公共客运管理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并可封存违章车辆6个月以下,存车费由非法经营者负担。
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系指:
天津汽车()未领取市公共客运管理处颁发的出租汽车准运证而进行客运的;
()已经备案歇业或停业而又擅自运营的;
()私自张贴、安装、放置、启用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标志及设施的。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