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201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天津汽车【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交通(运管)局、处、所、滨海新区建交局,市交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和《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客运站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客运站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四条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业务,可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按客运站级别及客运运费比例计收,最高不得超过下列标准:一级客运站10%,二级客运站8%,三级客运站和三级以下客运站6%。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五条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六条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最高不超过行包运输收入的10%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七条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分别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车辆清洗费、车厢内清洁费收费标准由客运站与承运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添加热水等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车辆保温费收费标准由客运站与乘运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客运站可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根据不同站务设施和服务内容计收,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大型客车每月每辆400元;中型客车每月每辆300元;小型客车每月每辆200元;下浮不限。
  第十条 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费或脱班费;因客运站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费或脱班费。
  班车延误5分钟后开始计收延误发班费,每延误一分钟按5元计收,最高不超过该班车全程票价的20%。
  班车脱班费按客车核定座位、行驶里程和执行运价计收,最高不超过全程票价的50%。
  第十一条 客运站每日组织专门人员对进站营运车辆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可按每辆次收取车辆安全服务费。车辆安全服务费标准为:设备安检每辆次5元,人工安检每辆次2元。
 
第三章 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二条 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每票还应另加收l元补票手续费。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50%至100%。补票手续费、收入归客运站。
  第十三条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0元按0.50元计收;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l元按l元计算;
  (三)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l元按l元计算;
  (四)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2元按2元计算。
  第十四条 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每票5元向旅客计收送票费。
  第十五条 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每票l元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
  旅客要求中途停运时,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第十六条 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按每件每装或卸一次计收行包装卸费。以10千克(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或以0.04立方米为计费单位,并以10千克递进计算。
  行包装或卸费率:每10千克l元。
  第十七条 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当日起计算,对超过3天提取行包的核收行包保管费,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每日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每件每日行包保管费为2元。每超过10千克按照每件每日行包保管费收费标准累进计收。
  客运站对旅客寄存小件物品,按件按时间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小件物品寄存费每件次每日5元,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寄存物品原则上每件重量不得超过1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06立方米。
  第十八条 客运站具备三级及以上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向旅客收取旅客站务费。
  旅客站务费标准是:一级客运站每人次2元,二级客运站每人次1.5元,三级客运站每人次1元。10元以下客票的旅客站务费按每人次0.5元计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分应如期解交承运人,延误解交的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所规定的和企业自主定价的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均须进行公示,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客运站不得在本《细则》规定外设立收费项目,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2月--日至2021年2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