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8
【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4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来魏道博李志锋
【审理法官】尹来魏道博李志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天津地上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孙喆
【当事人】天津地上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孙喆
【当事人-个人】孙喆
【当事人-公司】天津地上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地上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孙喆
【本院观点】天津地上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天津地上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天津地上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地上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0:13:38
天津地上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孙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民终4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地上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
车工业区开源路某某某某厂房某某202。
法定代表人:刘佳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地上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13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地上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地上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天津地上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天津汽车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地上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尹 来
审判员 魏道博
审判员 李志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蓓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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