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5.31
【字 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11.06.01 天津汽车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1〕487号)有关精神,为保证客运出租汽车运营需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启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为单联定额发票,面额壹元,发票代码第8至11位为1206,票面加印24位防伪码,发票联规格为100mm×42mm,采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印为棕(票样以纸质为准),发票工本费为2元/本,50份/本。
  二、客运出租车经营者提供客运劳务收取燃油附加费时,应开具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应与《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作为记账凭证。鉴于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已经实行税控计价器管理,因此开具上述发票可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使用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票样(略)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