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6 
【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80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丽平高卓见庞振 
【审理法官】王丽平高卓见庞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贾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张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王广财;黄骅市鑫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青县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贾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张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王广财黄骅市鑫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青县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贾德军张宝王广财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黄骅市鑫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青县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侯武平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潘娜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孙占栋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张文正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侯武平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潘娜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孙占栋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张文正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侯武平潘娜孙占栋张文正 
【代理律所】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贾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被告】张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王广财;黄骅市鑫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青县鸿发汽车运输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德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81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分别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4 19:43:13 
贾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2民终80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武平,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环路保险大厦。
     主要负责人:王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娜,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某某十一经路某某。
     主要负责人:于敬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骅市鑫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中捷农场御景豪庭
     法定代表人:宋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县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吉利天香园底商
     法定代表人:李树松,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205国道东石岗路北侧
     主要负责人:张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吉林大道国际机器人产业“双创”平台P某某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某某楼2201
     主要负责人:薄世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占栋,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正,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汽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王广财、黄骅市鑫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青县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德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81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分别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王丽平
审判员 高卓见
审判员 庞 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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