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做好盲人乘客携带导盲犬乘坐公交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天津汽车
【公布日期】2017.12.22
【字 号】津交发〔2017〕353号
【施行日期】2017.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做好盲人乘客携带导盲犬乘坐公交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津交发〔2017〕353号
 
市客管办、各区交通(运管)局、滨海新区建交局: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盲人乘客乘坐公共汽车出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盲人乘客携带导盲犬乘坐本市公交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公交服务特需众出行重大意义
  为盲人乘客携带导盲犬乘坐公交车提供便利,是本市公共交通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弱有所扶”理念,保障盲人乘坐公共汽车出行权利的具体举措。各级公交管理部门
要指导公交企业积极为盲人乘坐公共汽车提供便利服务,允许盲人乘客携带导盲犬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二、优化服务流程,维护公交乘车秩序
  各级公交管理部门要积极督促公交企业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服务意识。盲人乘客携带导盲犬乘车应出示相关证件,并握牢绳链;导盲犬应佩戴专用鞍具及护具。司乘人员要优先安排特需座椅,积极配合盲人向其他乘客释明导盲犬身份,以便其他乘客能够理解,并予以配合,不干扰导盲犬工作。
  三、继续完善设施,进一步提升公交无障碍服务水平
  各级公交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公交企业继续推进公交场站、运营车辆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无障碍服务建设。同时,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努力在我市公共交通行业营造人人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要及时总结管理服务经验,不断提升我市公共交通运营品质。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