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彬、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6 
【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55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冬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彬;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彬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彬 
【当事人-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永刚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王欣艳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鲍晓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永刚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王欣艳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鲍晓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永刚王欣艳鲍晓 
【代理律所】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彬 
【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已认定李彬虚报考勤的行为存在过错。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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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1 01:15:02 
李彬、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汽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3民终55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艳,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晓,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彬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丰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5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撤销一汽丰田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下发的留职察看《处罚结果通知书》(具体内容为:处罚系数10分;扣减
当月基准工资20%;2ATL→1AEX;2年内不予晋升;按一定比例扣减奖金金额);撤销2020年10月10日一汽丰田公司口头调岗通知(将李彬调岗至第二涂装成型部,第二涂装课A值UBC组TR114),恢复至原岗位,即“第二涂装成型部,第二涂装课,常白综合系N次清扫改善组TR191”工作;一汽丰田公司支付2019年未休有薪病假14天健康补贴3437.24元;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一汽丰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汽丰田公司并非合理地行使企业的管理权,而且滥用处罚权。一汽丰田公司所谓的降一级处罚的前提违法且不存在。针对一汽丰田公司主张的虚报加班行为,生效判决已经进行了实体处理和处罚,影响李彬的实体权利。一汽丰田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处理所谓的违纪事实存在过错。一汽丰田公司对李彬进行重复处罚。降级处罚超过了合理的期限也超过了仲裁保护时效。一汽丰田公司的处罚属于恶意处罚和报复。一汽丰田公司处罚并未按照就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未征询工会的意见以及赏罚委员会的相应意见。二、关于调岗问题。调岗事实发生在2020年10月9日,但是降级处罚是在2020年10月12日下发的。调岗发生在降级之前,并不是因为降级进行调岗。一汽丰田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并非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也未出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岗的工作情形,且未与李彬进行协商。调岗导致李彬工资降低。该调岗行为具有歧视性。三、一汽丰田公司规定,任职一年以上的员工均享有14天的有薪病假,未休完该
假的员工可以享受健康补贴。李彬在2019年上半年正常出勤,下半年因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勤,故应当享受该健康补贴。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一汽丰田公司辩称:第一,公司对李彬的留职察看处罚并未超过法定时效。2020年10月9日,李彬签字确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对李彬的留职察看处罚在2020年的10月12日作出,故不存在时效问题。第二,一汽丰田公司对李彬的调岗不具有歧视性和侮辱性。一汽丰田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及岗位空缺情况,将其由原岗位调至同科室内的其他岗位,该调岗行为属于公司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第三,健康补贴是一汽丰田公司为鼓励员工出勤工作的激励性福利,非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劳动报酬或福利待遇。李彬自2019年6月起没有提供劳动,之前其存在虚报考勤的行为,因此不符合享受健康补贴的范畴。
原告诉称     李彬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一汽丰田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下发的留职察看《处罚结果通知书》(具体内容为:处罚系数10分;扣减当月基准工资20%;2ATL→1AEX;2年内不予晋升;按一定比例扣减奖金金额);2.判令撤销2020年10月10日一汽丰田公司口头调岗通知(将李彬调岗至第二涂装成型部,第二涂装课A值UBC组
TR114),恢复至原岗位,即“第二涂装成型部,第二涂装课,常白综合系N次清扫改善组TR191”工作。3.判令一汽丰田公司支付2019年未休有薪病假14天健康补贴3437.24元;4.本案诉讼费由一汽丰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彬于2004年8月1日入职一汽丰田公司处,岗位是涂装成型部EX岗,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3年8月1日开始履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1月,一汽丰田公司接到举报,经调查了解,确定李彬2017年5月-7月存在虚报考勤的事实。据此,一汽丰田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李彬下发《处罚结果通知书》,依据《就业规则》处罚细则第二章第10条4的规定,即“虚报加班申请,包括不限于没有加班需要申请加班,申报加班出勤后不进行任何实际工作等”,给予李彬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