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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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通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王兰庄村津兰农贸市场E区34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玉,天津啸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津南区杨海东货运队,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宝业馨苑19-902。
经营者:杨海东,*,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南乐县。
原审第三人: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留山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磊,*,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市通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才汽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津南区杨海东货运队(以下简称杨海东货运队)、原审第三人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汽车
通才汽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海东货运队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杨海东货运队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车辆出现裂痕系错误切割造成没有依据。虽然宏昌公司的某工作人员口头表示,对冷藏箱进行了错误切割,但是,经通才汽车公司了解,对于箱体及冷机的安装,存在不同的安装方式和技术手段,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都是允许的。没有任何一个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切割是错误的,也没有证据证明箱体上的裂缝是由于切割错误导致的。实际上箱体产生的裂缝系喷漆开裂,与切割行为无关,属于正常现象,不影响冷藏箱的正常使用。不能在没有技术规范作为支撑和依据的情
况下,依据某名工作人员没有依据的口头说法,作为定案及认定事实的依据。二、冷藏箱交付给杨海东货运队时符合质量要求。通才汽车公司将车辆整体交付给杨海东货运队时是符合质量标准的,且杨海东货运队在交付时已对车辆进行验收,对车辆质量无异议。杨海东货运队接收后,经过数月的使用,没有证明存在问题。三、杨海东货运队未对有裂缝的冷藏箱检测,不能认定其有质量问题。首先,杨海东货运队提出存在喷漆开裂的情况下,作为通才汽车公司要求其本人前往厂家进行检查,属于基本的服务,但不能据此认定存在质量问题。其次,杨海东货运队称箱体上的开裂导致冷藏箱制冷效果不好,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系杨海东货运队单方认定,没有检测报告予以证明,且未提交其有上路安全隐患导致不能使用的证据。再次,即使箱体喷漆存在开裂,是否达到了足以影响使用的程度,是否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标准,均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箱体存在质量问题,证据不足,属于事实不清。综上所述,通才汽车公司提供的车辆没有质量问题,杨海东货运队所称裂缝不影响实际使用。
杨海东货运队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宏昌公司述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判决有误。一、冷藏箱交付给杨海东货运队时符
合质量要求。杨海东货运队所购买的冷藏车厢符合出厂质量要求及货物运输标准,且杨海东货运队已使用该冷藏车厢2年多的时间,至今仍在正常从事冷链运输,该车已超过保修期1年多的时间,宏昌公司可提供视频证据证明其仍在正常使用,完全表明该车厢符合质量要求。杨海东货运队在一审诉状中提及冷藏车厢影响制冷效果及影响上路安全运输,其在使用2年多的时间里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杨海东货运队所述前后矛盾。二、原审认定车厢出现裂痕系错误切割造成没有依据。根据判决书所述“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与原告通话录音内容,说明答辩人承认车辆裂痕系错误切割造成,而原告的冷机安装无需对厢体进行切割”,针对此项,宏昌公司认为以此作为判定结果有误。宏昌公司原工作人员王欣宇为我司市场销售人员,宏昌公司可提供工作证明,该人员并不了解产品的生产工艺规范,且制冷机组有不同的安装规范,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哪一种安装方式是正确的,该制冷机组完全满足产品安装规范,宏昌公司可提供安装规范证明。该车辆由杨海东货运队已使用2年多的时间,现请杨海东货运队对冷藏车厢冷机安装位置外观表面出现的细微裂痕是否影响运输货物及保温效果进行鉴定。三、杨海东货运队申请赔偿理由事实不清。杨海东货运队所购买的冷藏车厢至今在正常使用,充分表明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仅仅提出该车厢机组安装位置所谓的裂痕,就要退掉使用2年多的产品且进行全额赔偿,于情于理于法作为生产厂方宏昌公
司都不能接受。作为一台冷链货运车辆,车辆状态最核心的应该是满足运输货物要求,请杨海东货运队提供冷藏车厢影响制冷效果及影响上路安全运输的证据。
杨海东货运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通才汽车公司退回汽车冷藏箱;2.判令通才汽车公司双倍返还杨海东货运队冷藏箱款10万元;3.诉讼费用由通才汽车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22日,杨海东货运队、通才汽车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杨海东货运队从通才汽车公司处购买解放牌冷藏车1辆,总价243,000元,结算方式为:先付定金20,000元,首付余款39,555元到账后,办理完融资分期手续后,由卖方负责上牌,买方在天津通才服务站提车。其他事项约定:一汽解放J6L平顶小排半驾驶室+导流罩,6DH-220马力,国五,宏昌天马牌冷藏箱,长7500,加导风槽,加凯雪990冷机。
2020年4月29日的明细表约定,首付总金额59,555元,月还金额约7,978元,分期期限36个月,其他处约定宏昌天马牌冷藏箱,加导风槽,加凯雪990冷机。前述《销售合同》和明细表均加盖了通才汽车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2020年5月1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杨海东货运队为购买方,通才汽车公司为销售方,货物为车厢50,000元、冷机33,000元。
杨海东与王欣宇的通话录音中,王欣宇告知杨海东是其公司的工作人员看错了对车厢进行了切割。
杨海东货运队、通才汽车公司在查看***********案件2021年3月24日开庭笔录后均表示对于车辆的购买情况和车辆情况同意以该笔录已进行的调查内容为准。在该笔录中,杨海东货运队陈述车辆购买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车辆交付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2020年7月31日杨海东货运队发现裂痕当天通过的方式联系通才汽车公司的工作人员张雪,双方交付车辆时没有关于验收的相关手续,通才汽车公司对杨海东货运队的前述陈述均认可。通才汽车公司陈述认可杨海东货运队就加装的车厢和冷藏机向其交付共计83,000元,车厢不是车辆自带的,是宏昌公司安装的,通才汽车公司当庭陈述车厢价值5万元。
宏昌公司当庭陈述,车辆交付给通才汽车公司前对车厢就进行了切割,因为大多数冷藏厢都需要加装预埋口,需要进行切割,本案中的冷藏箱不需要预埋口,不需要进行切割,裂纹是表面喷漆导致的,不是厢体的开裂,杨海东货运队在没有维修完毕的情况下,杨海东货运队使用造成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