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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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春雨,*,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公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89号。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九龙,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万春雨与被告天津市公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务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春雨的委托
诉讼代理人马强,被告公务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朱九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春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务车公司向万春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529元;2.判令公务车公司向万春雨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9日工资5,277.69元;3.判令公务车公司向万春雨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工资差额1,909.10元;4.判令公务车公司向万春雨支付2021年9月防暑降温费203.30元;5.判令公务车公司向万春雨支付2015年8月至2021年9月通讯补贴1,480元;6.判令公务车公司向万春雨支付2015年至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4,285.98元;7.判令公务车公司向万春雨支付2018年10月至2021年10月延时加班费10,180.59元;8.判令公务车公司向万春雨支付2016年2月至2021年10月休息日加班费23,592元;9.判令公务车公司向万春雨支付2016年2月至2021年10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81.65元;10.判令公务车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直接给付万春雨。事实与理由:万春雨于2015年8月1日入职公务车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21年10月9日,公务车公司无故与万春雨解除劳动关系。公务车公司在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与万春雨解除劳动关系应属违法解除。万春雨在职期间存在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公务车公司未依法向万春雨支付加班费,其行为已严
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了万春雨的合法权益。万春雨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出具津南开劳人仲不字[2021]第8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成讼。
公务车公司辩称,一、对于万春雨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公务车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万春雨于2021年6月17日当天私自驾驶公司所属且当天限号车辆,违反了公务租赁***********《公务汽车租赁公司关于对运营行车中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管理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款的规定,根据该规章制度,公务车公司召开经理办公会、工会形成决议,与万春雨解除劳动合同,故万春雨违反公务车公司规章制度在先,公务车公司属于合法解除。二、对于万春雨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公务车公司与万春雨于2021年9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相应工资。三、对于万春雨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因万春雨违反公务车公司规章制度,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之间未安排万春雨从事相关工作,故不存在绩效工资,因基础工资已发,故不存在工资差额。四、对于万春雨的第四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公务车公司在2021年9月8日已经与万春雨解除劳动关系,且因万春雨违反公务车公司规定,公务车公司未安排万春雨从事工作,故不同意支付防暑降温费。五、对于万春雨的第五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公务车公司不存在通讯补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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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万春雨主张无事实依据,且该项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六、对于万春雨的第六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万春雨从事工作为小车司机,且工作内容主要是服务机关,事业单位,鉴于上述单位均为双休,加之驾驶车辆每周限号一天,故万春雨每周仅工作四天,其年休假已休满,不存在年假工资。且万春雨诉请的未休年假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其在起诉公务车公司时向前推一年之内的在仲裁时效之内,其余的都超过仲裁时效。七、对于万春雨的七、八、九诉讼请求不予认可。万春雨所服务的用车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这些单位不存在加班情况,不需额外用车,故万春雨不存在加班情形。综上,请求驳回万春雨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万春雨于2015年10月1日入职公务车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后双方续签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不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下发薪,每月2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每天无需到公务车公司上班,2019年至2020年万春雨到不动产公司为该公司提供用车服务,2021年公务车公司相关车队负责人提前通过的方式告知
万春雨转天的工作内容,万春雨驾车到该单位并提供用车服务,下午没有工作安排则回家休息。另,万春雨所驾驶的车辆为牌照号RU1900别克牌GL8小轿车,每周一天限号,万春雨在家休息,周六、日没有派单的情况下也在家休息。
2021年6月17日,万春雨未经公务车公司同意,私自驾驶牌照号RU1900别克牌GL8小轿车办理个人事务,被公务车公司相关人员发现并上报公司。同年7月8日,公务车公司最后一次安排万春雨出车,后未再安排万春雨出车等工作。同年7月13日,万春雨对上述私自驾驶车辆行为向公务车公司出具书面认识。同年8月16日,公务车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表决,同意公司与万春雨解除劳动关系,同日公务车公司工会第五次分团长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公务车公司与万春雨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0月9日,公务车公司相关车队负责人通过告知万春雨,即日起正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中未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公务车公司也未向万春雨发送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年10月1日,公务车公司为万春雨办理了退工手续,其中解除合同原因为劳动者过失。另,万春雨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为12年3个月。
庭审中,公务车公司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显示如下内容:“万春雨因违反企
业规章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从2021年9月8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公务车公司陈述2021年9月8日电话通知万春雨到公司领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万春雨未到公司。万春雨则陈述其未接到公务车公司的上述电话。另,公务车公司提供万春雨的工资台账,其中显示:工资构成为工龄、岗位、效益、安全奖、服务、临包司补、应发工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实发工资、会费、代理服务费、防暑降温费、税后实发,其中2021年岗位工资为2050元、2021年8月防暑降温费189.70元、9月防暑降温费27.20元。万春雨对该工资台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并表示对公务车公司2021年9月发放的2021年8月份应发工资数额有异议,其余月份应发工资数额无异议,除2021年8月份工资外,其余月份实发工资数额均无异议。
2021年10月28日,万春雨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9日工资、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工资差额、2021年9月防暑降温费、2015年8月至2021年9月通讯补贴、2015年至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18年10月至2021年10月延时加班费、2016年2月至2021年10月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事项,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1年11月3日向万春雨出具津南开劳人仲不字[2021]第8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万春雨遂诉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