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 电设”)建设运营管理,保障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5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6〕23 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 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 年)的通知》 (粤发改能电〔2016〕 632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能电〔2016〕  691)、《东莞市人民政 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 知》(东办〔2017〕  96 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 (东发改〔2017〕492 号)等文件,制订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投资  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
活动;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广东省电动汽 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条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指导,制定实施电动汽车充电基 设施划、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将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 等相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路网规划等,系统科学地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 电基础设施体系。

条 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 安装接口,且建有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位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 25。既有住宅小区结合已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积极推进电气化改  造,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方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 造,按低于总停车位  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施。新 建的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 等场,原则上按不低于总停
车位的  25%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 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 充电体化设施。已有大型公共机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 总停车位  2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充分发挥整车生产东莞汽车违章  企业公交运营企业、公交站场等单位的积极性,依托现有和规划建设 的公交首末站场、 公交车夜间回车场或其周边合适地点建设纯电动公交 电基础设施,在我市销售新能源公交车的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其所销 售公交运营需求的充电服务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 (气) 站,原则上应该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 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 设施接口,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气 )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应实  充电设全覆盖。鼓励支持利用路灯网络、咪表停车位、公共停车位、 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等布局建设充电桩。
第五条 公交车充电站的建设须按照项目实施期间的专项规划执行 , 分利用好有限的电网资源,避免恶性竞争,其服务半径结合充电站 容量和充电桩数量等站点服务能力核定:
    (一)充电站专用变压器容量在 1600kVA 以上,充电桩数量大于 于 10 个,单桩功率不小于 60kW ,则其相邻的公交车充电站建设直 线间距不应小于 2 千米;


    (二)充电站专用变压器容量大于或等于  2400kVA ,充电桩数量 大于或等于 20 个,单桩功率不小于 60kW,则其相邻的公交车充电站建设 直线间距不应小于 4 千米。
于现有或新增的公交场站,如确有需要且与服务半径范围内相邻 的公充电站无服务对象或服务范围相重叠,并且与其相邻的公交车充 电站能满足相应的充电服务需求,可与相邻已建的现有公交车充电站 合作扩建服务网络.
第三章 投资建设和运营管
第六条 充电设施投资向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统一开放,电网企业 相关联企业要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条 对由企业为主体投资运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市发展 门常年受理备案申请,并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经备 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名单。  申请备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 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 本不于 1000 万元,其经营范围含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
    (二)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
    (三)正式员工不少于 10 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 的员不少于 5 人,能够提供相关人员在本企业不少于三个月的连续缴  纳社保证明;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投资运营管理制度;
()能够在 1 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 6000KW 的充电设施,且 承诺其投建的充设施正常运营 3 年以上。
    ()充电设施的投资运营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

电设施的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
条 充电设施的投资行为,原则上不得转包。对面向社会车辆提 供充电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投资方在签订投资协议取得项目投资建设 运营权后,原则上须于 45 天内全部开工建设。
九条 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 设居民区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 (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  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其中长期承租方的建设行 应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物业服 务企必须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积极配 合并助现场勘查、施工,不得阻挠充电设施的合法建设需求。对存在 经查不配合合理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的情况,市、镇有关部门应及时致 房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情况将作为下一阶  段物业备案考察或有关资质审查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对于集中式充电设施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在项目启动前 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广东)”上进行项目备案、公 示,领取《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公示达到 5 天无相关 体向发展改革部门正式提出异议的,则项目投资主体可持《广东省企 业投项目备案证》前往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项目投资主体未对拟 投资项目备案
、未领取《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备案公示5 天 相关主体提出异议未决的,供电部门不予以受理用电报装。
第十一条  对于自用的分散式充电设施,项目投资主体可直接向 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第十二条  市级供电部门基于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程序形成业务办 南并向社会公布,我市各级供电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充电设施用电报装

请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在取得土地(车位)产 权所者的书面同意后,可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电力报装。经供电部门同 意用电报装申请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可按“一表一车位 "的方式进行配 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
第十三条  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对独立建造的充电站和设置在建筑 的充设施,向社会公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审批流程,包括审批范 围、型、受理机关、办理时限等,充电设施相关设备必须按照消防安 求施工、布置。
第十四条  对经市供电部门确认为了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必须配建 立变电箱(房) ,由市城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明确相关建设标准并予以 持。
十五条 充电设施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 低于 500 万元,其经营范围含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二)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
(三)正式员工不少于  10 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 的员工不少于 5 人,能够提供相关人员在本企业不少于三个月的连续缴 社保证明;
(四)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力 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施工企业资质不得挂靠,对挂靠资质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挂靠 行为的双方企业将被纳入失信名单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黑名单, 2 内不予接受相关业务申请。
十六条  充电设施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按有关规范要求向市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