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抄告处理暂行办法》实施
【转载】 一、实施办法(一)抄告内容。军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等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应记3分(含)以上的违章行为,以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以上或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
(二)抄告记录。对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需要实施抄告的,由执勤交警填写《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对军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实施抄告的,由交警大队填写《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被抄告的军车驾驶员应当将《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的第二联上交单位主管领导。
(三)抄告转递。交警支队要在每月月初将军车各大单位(各大军区、各军兵种,总后勤部,武警部队,以军队车辆驾驶证核发机关加盖印章所示的单位区分)将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记录汇总一次,填写《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登记表》;直接邮寄或传真给军队各大单位军事交通运输部(简称军交运输部,下同)军车监理所(站)。
(四)处理反馈。军队各大单位军交运输部于当月底部将情况通报给违章驾驶员所在部队车辆驾驶证核发动关。部队车辆驾驶证发机关应及时组织处理,并填写《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处理反馈表》,于每月底前邮寄或传真给发出抄告的交警支队,同时抄送军队大单位军交运输部。抄告的交警支队在两个月内未收到军队车辆驾驶证核发机关反馈的处理情况,可直接向军队大单位军交运输部再次抄告或投诉。军车驾驶员对违章抄告内容有异议时,车属单位自接到《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后,三日内可向有关交警大队提出复议。军队大单位军交运输部每季度汇总、填写《军车交通事故抄告处理统计表》,向所属部队通报一次情况,并报总后军交运输部备案。
二、实施要求
(一)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驻军军交运输部门(驻军牵头单位由大军区军交运输部指定)要加强对实施抄告工作的领导,联合成立军地交通管理协调机构,建立军地交通管理协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分析研究形势,协商解决问题。纠正各类军车交通违章行为,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二)各部队要加强对军车驾驶员和军车的管理。要教育军车驾驶员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服从
交警指挥和执法。军车驾驶员发生交通违章被交警纠正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自觉接受检查,不得发生有妨碍交通的行为。对有不同意见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军地交通管理协调机构解决。
上路行驶的军车应当按规定悬挂军车号牌并保持车容整洁。军车驾驶员应当着装整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行车执照、车辆驾驶证。军用特种车辆还应当携带全军统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车辆警报器、警灯准用证》。严禁私装、滥用警灯、警报器和挪用、出租、出借军车号牌。
(三)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从关心、支持军队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军队良好形象、确保军车履行职责的重要意义。积极为军车通行创造良好条件。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为部队执行紧急任务的车队提供服务,确保其安全、畅通。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要主动疏导,确保其优先通行。交警在执警时,要注意文明礼貌,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
(四)军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由军队自行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车队邀请外,一般不进入营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对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一般不向社会公开曝光,确需公开曝光的要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
东莞汽车违章附:全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部后勤部《关于对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实施抄告制度的通知》及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违章,是指军车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军用车辆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规,被公安交警支队抄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驾驶军用车辆的人员(包括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驾驶武警车辆的人员,下同)。
第四条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处理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军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一次记3分的,由军车驾驶员所在汽车分队(含有车分队或者车属单位,下同)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军人大会上点名批评:
(一)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
入的;(四)驾驶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车辆的;(五)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六)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八)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九)违反伪军一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十)不按规定掉头的;(十一)驾驶噪声或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十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者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十三)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十四)货车(载重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30%以上的;(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重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未达30%的;(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它载人规定的;(十七)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二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二十三)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第六条军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一次记6分的,或者在年度内交通违章记分值累计达6分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施处理外,还应当取消其当年度"红旗车驾驶员"评定资格,由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扣
留其军车驾驶证30天;(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二)逆向行驶的;(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六)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滞行的;(七)行经铁路产品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八)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十)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重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30%以上的;(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第七条军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一次记12分的,或者年度内交通违章记分分值累计满12分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实施处理外,还应当对其延期一年申报军车驾驶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并由军车驾驶证校发动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参加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或者指定单位组织的交通法规、专业知识和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者在扣证明满后发还军车驾驶证,消除原记分分值,不合格者吊销其军车驾驶证。
(一)醉洒后驾驶车辆的;(二)把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三)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的;(四)挪用、转借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五)涂改、伪造、冒领军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军车牌证、驾驶证的;(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调协警告标志的。
第八条军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国家和军队现行的有关法规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对其违章行为进行记分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间记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追加记分,其分值计入军车驾驶同的交通违章累计分数。
第九条军车驾驶员在年度内再次被记满12分的,由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吊销其驾驶证。
第十条汽车分队在年度内交通违章被抄告人数超过驾驶员总数20%或者有2名(含)以上驾驶员在年度内再次被记满12分的,取消其当年度"红旗车分队"评定和正规化建设达标分队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大单位军事交通运输部接到公安交警支队填发的《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登记表》后,于3日内将抄告情况传真或邮寄给违章驾驶员所在的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
第十二条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接到《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登记表》后,填发《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处理决定书》,于15日内将其逐级传递到违章驾驶员所在汽车分队。
被抄告的车辆或当事人如属于使用伪造、丢失和被盗军车号牌的假冒军车或使用伪造军车驾驶证的人员,要立即向大单位军事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并通报发出抄告的公安交警支队予以查缉。
第十三条违章驾驶员所在汽车分队接到《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处理决定书》后,依照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在决定书上填写处理实施情况,由汽车分队记者签名并加盖印章,于15日内将回执和需扣留的军车驾驶证一并逐级上交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需扣留的军车驾驶证也可上交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指定的单位。
第十四条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接到《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处理决定书》回执后,填写《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处理反馈表》,并于10日内传真或者邮寄给发出抄告的公安交警支队,同时抄送大单位军事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五条大单位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情况汇总一次,填入《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处理统计表》,向所属部队通报,并报总后军事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六条军车驾驶员对抄告情况有异议,可以在3日内通过汽车分队领导透级向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申请核实。经核实,抄告情况确有出入的,通过违章发生地的军地交通管理协调机构解决;属于驾驶员无理取闹的,由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对其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汽车分队应当建立《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处理登记簿》,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处理情况必须记入该簿。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应当将抄告处理情况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规定保存。
第十八条军车驾驶员年度内未发生交通违章记分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定为"红旗车驾驶员"或红旗车驾驶员标兵;连续两个年度未发生交通违章记分的,在第二个年度审验时免队交通法规、专业知识和道路驾驶考试;连续三个年度未发生交通违章记分的,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军车驾驶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
第十九条汽车分队年度内未发生驾驶员被公安交警支队抄告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定为"红旗车分队"、红旗车分队标兵单位和正规化建设达标分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