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设施建设运营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3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91)、《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东府办〔2017〕9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东发改〔2017〕492号)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充换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三条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指导,制定实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将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国土、规划、城管、交通等部门要积极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供电部门要积极保障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统筹各方资源,系统科学地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接口,且建有充换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位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25%。既有住宅小区结合已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积极推进电气化改造,对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方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换电设施。
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5%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已有大型公共机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换电基础设施。城市“三旧”改造项目,要把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作为必要的前置条件,“三旧”改造方案要有明确的配建充换电设施内容。
充分发挥整车生产企业、公交运营企业、公交站场等单位的
积极性,依托现有和规划建设的公交首末站场、公交车夜间回车场或其周边合适地点建设纯电动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在我市销售新能源公交车的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其所销售公交车运营需求的充电服务。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该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应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
鼓励支持利用路灯网络、咪表停车位、公共停车位、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等布局建设充换电设施。
第五条公交车充电站的建设须按照项目实施期间的专项规划执行,为充分利用好有限的电网资源,避免恶性竞争,其服务半径结合充电站用电容量和充电桩数量等站点服务能力核定:
(一)充电站专用配电站(房)容量在1600kV A以上,充电桩数量大于或等于10个,单桩功率不小于60kW,则其相邻的公交车充电站建设直线间距不应小于2千米;
(二)充电站专用配电站(房)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kV A,充电桩数量大于或等于20个,单桩功率不小于60kW,则其相邻的公交车充电站建设直线间距不应小于4千米。
对于现有或新增的公交场站,如确有需要且与服务半径范围内相邻的公交充电站无服务对象或服务范
围重叠,并且与其相邻的公交车充电站不能满足相应的充电服务需求,可优先选择与相
邻已建的公交车充电站合作扩建服务网点或视实际情况新增服务网点。
第三章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六条充换电设施投资向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统一开放,电网企业或其相关联企业要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条对由企业为主体投资运营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常年接收企业递交的资料,通过向社会公布符合要求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名单,并受理相关企业建设运营补贴申请:
(一)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其经营范围含纯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投资、运营;
(二)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
(三)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5人,能够提供相关人员在本企业不少于三个月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四)具备完善的充换电设施投资运营管理制度;
(五)已在东莞累计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6000KW的充换电设施,或能够在1年内累计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6000KW 的充换电设施(含已建量),且承诺其投建的充换电设施正常运营5年以上。
(六)充换电设施的投资运营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
方关于充换电设施的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
第八条充换电设施的投资行为,原则上不得转包,项目签订主体、备案主体、投资主体应一致。对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公用充换电设施,投资方在签订投资协议取得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权后,原则上须于45天内全部开工建设。
第九条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居民区充换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其中长期承租方的建设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不得阻挠充换电设施的合法建设需求。对存在经查实不配合合理充换电设施建设要求的情况,市、镇有关部门应及时致函市房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配合充换电设施建设情况将登记在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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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于集中式充换电设施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在项目启动前应先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广东)”上进行项目备案、公示,领取《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公示达到5天无相关主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正式提出异议的,则项目投资主体可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前往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项目投资主体未对拟投资项目备案、未领取《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备案公示5天内有相关主体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