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务局印发东莞市市级河长巡河工作指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10.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东莞市市级河长巡河工作指引(试行)
东莞汽车违章 为规范河长巡河工作,推动河长履职尽责,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务实抓推进,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河长牵头抓总,层层抓好落实”的工作合力,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河道内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严防河道黑臭、水质反弹,实现河道有效管理保护,促进美丽东莞建设,根据《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委办〔2017〕21号)和《东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巡河制度》,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东莞市市级河长(以下简称“河长”)巡河工作。
二、巡查内容
河长及河长助理应熟悉掌握责任河道现状、沿岸污水收集处理情况,以及入河排水口分布、工业企业分布、农业养殖分布等基础信息,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进行全面巡河,巡河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点关注巡河发现、投诉举报或由河长助理、下级河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是否解决、以往解决的问题是否出现反弹或存在反弹迹象;
(二)水面是否有漂浮物(含垃圾、水浮莲等);
(三)河道有无污染底泥淤积;
(四)水体有无明显异味,颜是否异常;
(五)水生植物是否正常生长;
(六)河道沿岸餐饮服务业、工业企业、农业养殖、居民等是否存在直排废污水;是否存在倾倒垃圾、余泥渣土、建筑废弃物等行为;
(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建(构)筑物、违法堆场、违法采砂、禽畜养殖、违规占用等问题;
(八)沿岸挂管(线)是否规整有序;
(九)河长公示牌等河道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变形、损坏、变、老化、遮盖、字体不清等问题;
(十)是否存在防洪排涝问题,如河道堵塞、堤岸崩塌、堤围未达设计防洪高程等安全隐患;
(十一)河道水质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安全的问题;
(十二)截污、清淤等河道治理工程开展情况;
(十三)其他影响河道健康的问题。
三、巡河频次
河长每年巡河不少于2次。
四、巡河组织形式
河长助理牵头,河长助理所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
办”)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和相关园区、镇(街)河长办配合,做好河长巡河工作。河长助理要根据掌握的责任河道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河长汇报请示巡河。
五、巡河有效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巡河有效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外陆域200米以内的范围;无堤防的河道,巡河有效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外陆域200米以内的范围,以及可能发生水环境违法行为或水污染事件的周边重点区域。
六、巡河流程及职责分工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市河长办每月汇总市民投诉、上级河长办或河长交办、镇级河长办或河长上报、市直部门反映的责任河道问题和协调事项,将上述问题梳理汇总后送河长助理和相关单位;河长助理每月向河长汇报所辖河道的相关情况和问题,请示河长开展巡河;河长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集开展巡河工作。
(二)根据河长的巡河工作安排,河长助理牵头,河长助理所在工作组和相关园区、镇(街)河长办配合,及时制定河长巡河的方案,报送市河长办。
(三)市河长办对巡河方案进行审核,拟定巡河通知,并与市委办或市府办沟通,待河长确定巡河方案后,下发巡河通知,通知相关园区、镇(街)和部门做好巡河准备工作。
(四)收到河长巡河通知时,相关园区、镇(街)和部门要提前做好巡河点的汇报资料,连同参与巡河的人员名单报市河长办;市河长办做好会务工作。
(五)巡河期间,河长助理和联络员牵头做好河长巡河的对接工作,并做好巡河情况记录(现场视频、图片、录音和记录等);相关园区、镇(街)和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巡河点带路、指引及情况介绍。
(六)河长巡河结束后,应组织召开巡河会议,听取下级河长,相关园区、镇(街)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的汇报,进一步熟悉河道现状,协调解决责任河道问题,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期限和责任单位。
七、巡查记录
河长在巡河时,河长和河长助理应使用广东智慧河长平台开展巡查,填报巡查信息,做好巡河工作。
河长助理所在工作组要做好河长巡河会议记录,尽快拟写河长巡河会议纪要和巡河简报并转市河长办审核印发存档,作为河长巡河、履行河长职责的依据。河长巡河结束当天,河长助理或联络员应组织详细、准确填写河长巡河登记表并转交市河长办备案存档。河长巡河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巡河时间、巡河人员(代为巡河的应同时注明河长姓名)、巡河路线,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现场照片等基本信息。
八、问题处理
市河长办根据河长巡河会议纪要精神,及时对河长在巡河发现的各类河道问题登记备案,向相关责任园区、镇(街)和部门发送督办告知函,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建立巡河问题台账,每月收集汇总问题落实情况报送河长助理;相关责任园区、镇(街)和部门应做好工作落实,限期落实河道问题整改措施并每月定期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园区、镇(街)河长办。未能按会议纪要时限安排解决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到市河长办的,应由市河长办发出催办函督办;收到催办函的园区、镇(街)和职能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反馈到市河长办。如市河长办2次催办仍未解决的,市河长办要将情况报告河长并抄送河长助理,由河长发出河长令进行督办。涉及跨市无法自行解决的河道问题由市河长办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省河长办协调解决。
九、监督考核
每季度末,市河长办如实向市总河长和市级河长报告市河长办、河长助理和联络员履行职责情况,以及职能部门和园区、镇(街)落实整改解决河长巡河发现问题情况;每年年中和年底,市河长办对河长巡河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园区、镇(街)河长制工作年中和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
十、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巡河工作。河长巡河工作情况纳入省对地市河长制(河长)工作考核,河长、市河长办、河长助理和联络员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工作。河长助理和联络员要做好巡河计划,主动及时提醒河长开展巡河工作,避免出现巡河不全面、不彻底或巡河频次不足等问题。市河长办要及时指导河长助理和联络员做好巡河计划。
(二)完善河道信息共享。市河长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河长做好履职工作,每月将河道存在问题包括:污染源情况、水质状况、违章建筑情况、入河排(污)水口情况、河道整治情况等河道信息报送河长助理和联络员,由河长助理定期向河长汇报。
(三)强化协同配合。责任河道的巡查人员、保洁人员及环保组织、社会志愿者巡河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市河长办和相应管理单位,准确、详细提供问题情况。民间河长、义务监督员做好责任河道的巡河、宣传、联络等工作,对水质不达标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易污染、易反弹的河道加密巡河频次。
(四)加强河长巡河保障。各部门和园区、镇(街)要积极配合河长开展巡查,做好巡河现场布置、指引等保障工作。市河长办负责收集整理河道信息,编制河长手册,为河长巡河提供技术支撑。
十一、其他
(一)市级湖长巡湖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各园区、镇(街)可参照本指引,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巡河内容和要求,制定镇、村级河长巡河工作指引。
(三)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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