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受留校察看(东莞汽车违章解除留校察看后除外)或以上处分的,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在已有处分上累加(如下图一);
图一、处分累加说明:圆圈表示已有处分,方形表示新增处分,重叠处表示累加结果。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 处分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办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我校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部门进行调查。
第八条 处分程序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协助调查,学生所在院系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在7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院系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职能部门应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院系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学生工作领
导小组。对违纪学生,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应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决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违纪处分由学院办公室以学院的名义统一行文,处分生效日期以行文内容为准。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院系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设 12 个月期限,警告处分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8个月,记过处分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其违纪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留存,不归入,学生毕业后,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提出意见,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解除,其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视其情节由学生处归入。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提出意见,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所受处分可按期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