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5.30
【字 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施行日期】2002.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 黎桂康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的国防建设,增强城市战时防护功能,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标准,用于战时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的地下应急救援场所。
  第三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全市各级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应协同做好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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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有得到防空保护的权利。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并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努力提高防空地下室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战时防护效益。
  第五条 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不论投资来源,建设单位均应按本暂行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 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含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按底层投影面积修建“满堂红”(即同等大小)的防空地下室。符合第九条(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可以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九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一次性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不论是一次修建或分期建设,不论是自建或联片建设),必须按总建
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成片开发的新建住宅区、工业区、旧城改造区域可集中建设防空地下室,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具体位置由建设单位报市人防办审定。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标准建设,未经市人防办批准,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擅自降低防护标准的,责令限期改进;经改进仍不能达到规定的防护等级标准的,应按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 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不再收费。但确因下列条件之一限制不能或不宜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就地就近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
上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无法施工或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条 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其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元;
  (二)其他情形,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防办会同市建设、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因物价等因素需调整易地建设费标准的,由市人防办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依据送审的设计报建图纸总面积按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
计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票据。易地建设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第十二条 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向市人防办申请可免建防空地下室,并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中小学办公楼、教学楼、敬老院、福利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城镇、农村个人独立兴建的自用住宅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工程,予以免收。
  第十三条 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报建前提出申请,报市人防办审批,市人防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纳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各项城市设施建设相协调,与地下空间开发相联系。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各区域的防空地下室规模、配套设施、抗力等级及战时的使用功能。
  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列入建筑总面积计划指标,在规划中不计算容积率,但所需资金列入建筑项目概(预)算之内。
  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工程设计报建时,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应征求市人防办意见。
  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或免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报建前应将有关资料报市人防办,按本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凭市人防办的答复意见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设计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项目设计任务书中的防空地下室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造价和防护等级;
  (二)战时和平时的使用功能;
  (三)人员疏散的口部设置、口部地面设施和疏散通道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依据是《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兼具抗灾和平时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市人防办审核,未经人防办审核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由持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格的施工单位承建,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