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
FMVSS 138
S1  目的和范围
为了提醒驾驶员轮胎明显充气不足以及由此产生的安全问题,本标准规定了轮胎压力监测系统(TPMSs)的性能要求。
S2  适用范围
根据S7规定的渐进采用时间表,本标准适用于除单轴上装双轮胎车辆之外的车辆,且额定总重量小于等于4536公斤(10000 磅)的轿车、多功能乘用车、卡车和公共汽车。
S3  术语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轻载车辆重量:指空载车重加180 kg(396 磅)重量,包括驾驶员和试验仪器。
轮胎压力监测系统:指可以探测到车辆的一个或多个轮胎明显缺气并且可以点亮轮胎低压报警信号装置的系统。
车辆标牌和轮胎充气压力标签:指依据本部分§ 571.110要求,车辆制造商推荐的冷态充气压力的原始信息资料。
S4  要求
S4.1 总体要求
在S7规定的范围内,每种车辆必须配备符合本标准S4规定的轮胎压力监测系统,符合性检查应该在S5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按照S6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
S4.2 TPMS检测要求
轮胎压力监测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车辆的一个或多个轮胎(最多4个轮胎)充气压力小于等于低于车辆制造商推荐冷态充气压力25%的压力值或者是小于等于本标准表1中第3栏对应不同类型轮胎规定的压力
值(取较高者)之后,点亮轮胎低压报警信号装置的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
表1  轮胎低压报警信号装置——最小激活压力
最大或额定充气压力最小激活压力
轮胎类型
(kPa)(psi)(kPa)(psi)
P-公制—标准负荷............................................... P-公制—超负荷..................................................
负荷范围C......................................................... 负荷范围D......................................................... 负荷范围E.........................................................
买轮胎240
300, 或
350
280 或
340
350
450
550
35
44,或
51
41 或
49
51
65
80
140
140
140
160
160
200
240
240
20
20
20
23
23
29
35
35
(b)只要车辆的任意一个轮胎压力小于等于低于S4.2(a)规定的压力,当点火锁定系统处于“On”位置时,无论发动机是否运转,轮胎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均应持续点亮直至按照车辆制造商说明予以手动复位为止。
S4.3 轮胎低压报警信号装置
S4.3.1轮胎压力监测系统必须包含符合下列要求的轮胎低压报警信号装置:
(a)安装在驾驶室内的驾驶员前方且有清晰视野;
(b)使用第101号标准(49 CFR 571.101)表1中所列指示“低轮胎压力”的符号来识别;且(c)在S4.
2规定条件下点亮。
S4.3.2在S4.2规定的范围内,在信号装置识别出一个或多个轮胎处于气压不足情况下,报警所代表低压轮胎的符号必须点亮。
S4.3.3
(a)除了本部分(b)条款规定以外,无论是在发动机停止运行时点火锁定系统转至“On”位置,还是点火锁定系统处于制造商指定作为检查位置的“On”和“Start”之间位置,轮胎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必须点亮以检查报警灯是否正常。
(b)当起动器互锁机构起作用时,轮胎低压报警信号装置无需点亮。
S4.4 TPMS故障
(a)车辆应该配备包含有信号装置的轮胎压力监测系统,该信号装置应在车辆轮胎压力监测系统内部出现影响到控制或响应信号产生和传输故障后20分钟内对驾驶员发出报警。车辆的TPMS 故障指示器应满足S4.4(b)或S4.4(c)要求。
(b)专用TPMS故障信号装置
当配备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TPMS故障信号装置时,车辆应满足S4.4(a)要求:
(1)安装在客舱内驾驶员前方且有清晰视野;
(2)使用第101号标准(49 CFR 571.101)表1中所列指示“轮胎压力监测系统故障”所描述的“TPMS”的文字来识别;
(3)在S4.4(a)规定条件下,只要故障存在,无论何时接通点火锁定系统,TPMS故障报警信号装置均应持续点亮;且
(4)(i)除了(ii)条款规定以外,无论是在发动机停止运行时点火锁定系统转至“On”位置,还是点火锁定系统处于制造商指定作为检查位置的“On”和“Start”之间位置,专用TPMS 故障信号装置必须激活以检查报警灯是否正常。
(ii)当起动器互锁机构起作用时,专用TPMS故障信号装置无需激活。
(c)轮胎低压/TPMS故障组合型信号装置
当配备符合下列要求的轮胎低压/TPMS故障组合型信号装置时,车辆应满足S4.4(a)要求:(1)满足S4.2和S4.3要求;且
(2)当点火锁定系统转至“On”位置时,一旦探测到S4.4(a)规定的故障状态,应至少闪亮60秒但不超过90秒,闪亮过后,只要故障存在并且点火锁定系统处于“On”位置,信号装置应保持连续点亮。每次将点火锁定系统置于“On”位置时此闪亮和常亮顺序必须重复,直至引起故障的状况得到修正。
S4.5 书面说明
(a)从2006年9月1日起,满足S4要求的认证车辆的用户手册必须提供“低轮胎压力”信号装置所使用符号的图形(如果使用专用信号装置,还应有TPMS故障报警信号“TPMS”的图形)并附有如下说明:
“每个轮胎包括备胎(如果有的话)应按月在其处于冷态时检查并充气至车辆制造商在车辆标牌或轮胎充气压力标签上注明的推荐充气压力值。(如果你的车辆具有与车辆标牌或轮胎充气压力标签上指明轮胎尺寸不相同的轮胎,你应该为这些轮胎确定适当的轮胎充气压力)”。
“作为附加的安全装置,你的车辆已经配备了轮胎压力监测系统(TPMS),它可以在你的一个或多个轮胎明显缺气时点亮轮胎低压信号装置。由此,当轮胎低压信号装置点亮时,你应该尽快停车检查轮胎,并充气至适当压力。轮胎明显缺气状况下驾驶车辆会引起轮胎过热并导致轮胎损坏,缺气还会降低燃油效率和轮胎寿命,并可能会影响车辆的操控和制动性能”。
“请注意:TPMS并不能替代适当的轮胎保养,保持正确的轮胎压力是驾驶员的责任,即使是缺气状况还未达到点亮TPMS轮胎低压信号装置的程度也是如此”。
[对于符合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标准的所有认证车辆以及自愿配备符合此前TPMS MIL的车辆,要求有下列说明] “你的车辆已经配备了TPMS故障指示器以便系统工作异常时指示故障。
[对于配备专用MIL信号装置的车辆,增加下列说明:“TPMS故障指示器由单独的信号装置提供,其点亮时显示符号“TPMS””] [对于配备轮胎低压/MIL组合型信号装置的车辆,增加下列说明:“TPMS故障指示器组合了轮胎低压信号装置,当系统探测到故障时,信号装置将闪亮约1分钟然后保持常亮,只要故障存在且一旦启动车辆,此显示顺序将延续”] 当故障指示器点亮时,系统也许不能像预期那样探测轮胎低压。TPMS故障会因各种不同原因所致,包括轮换车辆的轮胎和车轮都会妨碍TPMS正常工作。更换一个或多个车辆轮胎和车轮后要检查TPMS故障信号装置以确保TPMS仍能正常工作”。
(b)用户手册可以包含在轮胎低压或故障状态排除后有关TPMS信号装置熄灭时间的附加信息,还可以包括有关轮胎低压报警指示的重要性、所采取的修正行为的说明、轮胎压力监测系统是否对备胎起作用(如果提供的话)以及若提供有复位按钮如何使用复位按钮的说明等附加信息。
(c)如果未随车提供用户手册,所需信息应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最初购买者。
S5 测试条件
S5.1 环境温度
环境温度应在0 °C ~ 40 °C(32 °F ~ 104 °F)之间。
S5.2 道路试验路面
符合性测试应在本章第575.104部分附录A和图2规定的胎面磨损试验跑道所用Southern环路的任意路段进行,测试期间道路表面应干燥。
S5.3 车辆状态
S5.3.1测试重量
车辆可以在不超过最大轴荷的条件下以轻载车辆重量和其车辆额定总重量(GVWR)之间的任意重量进行试验。
S5.3.2车辆速度
车辆的TPMS校正和测试应以50 km/h (31.1 mph) ~ 100 km/h (62.2 mph)之间的车速进行。对于配备有巡航控制的车辆,试验期间不应使用。
S5.3.3轮辋位置
可以按车辆用户手册中相关说明和限定按任意车辆位置定位车辆轮辋。
S5.3.4停车场所
当车辆驻车时,车辆轮胎应避免阳光直射。
S5.3.5施加制动
行车制动期间,不应累计为驾驶时间。
S5.3.6 条件适用范围和测试参数
本标准一旦规定了试验条件的范围和测试参数,当试验处于范围内任意阶段时,车辆都必须满足所适用的要求。
S5.3.7轮胎
车辆应使用在最初车辆销售时安装在车辆上的轮胎进行试验,不使用备胎(如果有备胎)。可是,备胎可用于TPMS故障试验。
S6 测试程序
(a)将车辆轮胎充气至车辆标牌或轮胎充气压力标签上注明的冷态充气压力。
(b)在车辆静止且点火锁定系统处于“锁定”或“Off ”位置状态下,将点火锁定系统置于“On”(“运行”)位置,或者置于可检查报警灯是否正常的适当位置,轮胎压力监测系统必须如本标准S4.3.3 条款规定的那样,对轮胎低压信号装置完成一次报警灯功能检查。如果车辆配备有单独的TPMS故障信号装置,轮胎压力监测系统还必须如本标准S4.4(b)(4)条款规定的那样,完成一次报警灯功能检查。
(c)如果适用,按照车辆用户手册的说明调整或重新设定轮胎压力监测系统。
(d)系统校正/学习阶段
(1)沿着试验跑道的任意路段累积驾驶车辆最多15分钟(不必连续驾驶)。
(2)反方向驾驶车辆一段时间使得总的累积时间为20分钟(包括S6(d)(1)条所用时间,且不必连续驾驶)。
(e)停车,将1 ~ 4个轮胎按任意组合放气至比轮胎压力监测系统点亮轮胎低压信号装置所要求充气压力低7 kPa (1psi)。
(f)系统测试阶段
(1)轮胎放气后的5分钟内,然后沿着试验跑道的任意路段累积驾驶车辆10~15分钟(不必连续驾驶)。
(2)反方向驾驶车辆一段时间使得总的累积时间为20分钟(包括S6(f)(1)条所用时间,且不必连续驾驶)。
(3)S6(f)(1)和(2)条款累积驾驶时间总计应少于20分钟,记录轮胎低压信号装置点亮时间。
(4)如果轮胎低压信号装置不点亮,则终止试验。
(g)如果在S6(f)条款试验过程中轮胎低压信号装置点亮,将点火锁定系统置于“Off ”或“锁定”位置。待5分钟后,将点火锁定系统置于“On”(“运行”)位置,信号装置必须点亮且只要点火锁定系统置于“On”(“运行”)位置,其应保持常亮。
(h)发动机关闭,车辆保持静止1小时。
(i)将车辆的全部轮胎充气至条款S6(a)规定的相同压力。如果轮胎压力监测系统具有手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