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汇编
公务车辆定点装饰通知
一、公务车辆装饰美容(含轮胎)定点单位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装饰美容(含轮胎)定点单位,通过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根据新签定的《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装饰美容(含轮胎)协议书》,XX年5月20日至XX年5月19日期间,长沙志成行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林奥汽修分厂、当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我区公务车辆装饰美容(含轮胎)定点单位。
二、公务车辆定点装饰美容(含轮胎)实施范围
XX年5月20日至XX年5月19日期间,所有纳入区和街道、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应纳入区公务车辆定点装饰美容(含轮胎)单位的机动车辆,在实行装饰美容(含轮胎)时,一律要求到此次重新公布的公务车辆装饰美容(含轮胎)定点单位。各单位可从以上两家定点装饰公司中自主选择确定单位定点装饰美容公司。各基本建设项目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非常设性临时机构的公务车辆装饰美容,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单位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实行定点装饰的,财政不负担其车辆装饰费用开支,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各街道、乡(镇)财政所和有关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其车辆装饰费用。
三、公务车辆装饰美容标准
公务车辆必须在规定的装饰标准(见附件一《公务用车装饰限额表》)内装饰,任何单位不得安装公务用车装饰禁止项目(见附件二《公务用车装饰禁止项目表》)。凡新购汽车在政府采购招标中标合同中已明确由供应商配送装饰的,均应按合同项目装饰;合同中明确供应商不送装饰的,购车单位应到定点装饰单位进行装饰,但装饰费用不得超过4000元/台;凡旧车更换装饰,除原装饰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更换时才能更换以外,原则上不能更新装饰,确需装饰的,其费用不得超过XX元/台。
四、公务车辆定点装饰美容实行财政监理
公务车辆定点装饰美容执行财政监理制度,监理员由区财政驻汽车定点维修公司监理员兼任,具体监理办法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确定。
五、公务车辆定点装饰美容管理程序及费用结算
公务车辆定点装饰美容管理程序及费用结算方式按区政府办《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继续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政办函[XX]11号)第四点规定执行。
公务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通告
自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下发以来,全省各地各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自觉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公车私用等问题的发生,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但是,违反规定购车、配车和用车的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一些地方趁当前换届期间借机超标准超编制购买小汽车,少数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车随人走,甚至变相占用多辆公务用车,公车私用现象也比较严重。对此,干部众反映强烈。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的形象,助长了奢侈浪费和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影响了党千关系。最近,省委党廉办根据省纪委主要领导的指示,联全有关职能部门对领导干部配车用车以及公车私用等问题进行明查暗访,严肃处理了一批有关责任人,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方面的规定,现重申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厉行节约,严格执行配备使用小汽车标准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配备使用小汽车标准,坚决抵制奢侈浪费行为。一是不得超标准为领导干部配备小汽车。各级党政机关要继续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执行。二是严格执行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先定编后购车
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依据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核定编制安排购车款项;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凭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核发车辆购置许可证受
理采购。三是购买小汽车要符合有关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要有正当的资金来源,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借用、摊派,不得使用贷款、集资款,不得挪用救灾款、救济款、扶贫款、教育资金等专项资金。有拖欠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部分)的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的国有企业,当年度不准购买小汽车。
二、依照程序,严格执行申报备案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申报备案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购车和换车手续。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一把手公务用车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粤委办发电[1995]76号)和《关于严格执行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一把手公务用车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粤党廉办传[1998]9号)的规定,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一把手配备或更换公务用车前,要向省委党廉办、省小汽车定编办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才能配备或更换。省属国有企业一把手配备或更换公务用车也要按上述程序办理。另外,因特殊公务,确需购买进口车和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小汽车的,申请单位要按规定经省小汽车定编办专项审批,并报省委党廉办备案后方可购买。
三、廉洁自律,严格公务用车管理
各级领导干部要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带头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准变相多配或多占小汽车;不准长期借用非任职单位或占用非主要任职单位的车辆或编制;在任同一职务期间,原则上五年内不准更换公务用车;不准违反规定
使用特种车号牌;工作调动时不准车随人走,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借用原工作单位车辆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含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干部)个人不准占用公务用车。各单位对于更换下来的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超过规定标准的,如果单位有空编指标,经批准可转为接待用车,否则要作价公开拍卖,不准编外留用;要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登记报告制度,严格限制公车私用,个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车的,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统一安排,用后由本人按实际行使里程交纳费用。
四、严明纪律,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
各级党委党廉办和政府小汽车定编办要加强对各地各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小汽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换届期间众反映领导干部用车的突出问题要积极开展明查暗访;已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地方和单位不得沿用原定编指标重新购置车辆,对必要保留的工作用车要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编制,并要加强对保留车辆的监管;根据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公务用车方面存在的各种不正之风。对未经审批
买轮胎擅自配备或更换公务用车的,要追究用车人的纪律责任;违反定编管理规定购买的车辆,一律予以没收;违反规定公车私用的,除缴清相关费用外,,还要追究用车人的法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和曝光,加强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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