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
第6期总第144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0FJIANGXIPUBLICSECURITYC0LLEGE
NOV.2010
No.6Ser.No.144
美国汽车搜查例外的理论根据研究
李申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传统上,美国汽车搜查严守令状原则.而从1925年开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先后依据机动性理论和较少隐
私期待理论,发展出搜查汽车的无令状规则,即汽车例外.然而,机动性理论和较少隐私期待理论在解释美国汽车例
外时并不完全令人信服.我国不能直接引入美国汽车搜查例外制度.在创制和完善汽车搜查制度的过程中.要将保障
公民权利放在优先地位,贯彻和完善令状原则,确立紧急情况下的无证搜查,完善汽车搜查的启动条件,细化汽车搜
查的程序.完善违法汽车搜查的救济制度等.
关键词:汽车例外:机动性理论;较少隐私期待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8121(2010)06—0035—07
,美国汽车例外的创设
在美国历史上.搜查原则上必须取得令状授权
后方可实施.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
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
利,不得侵犯.除了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言
保证,并具体写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签发搜查和扣押令状.汽车搜查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 财产以及隐私权的侵犯,所以对其进行搜查原则上
必须遵循令状原则,若警察等侦查人员有相当理由(如可靠线人的线报等)怀疑车内藏有犯罪证据或应没收之物,应先向法院申请搜查证,经中立超然之法官审查,并对该欲搜查的汽车在搜查证上予以特定(如汽车的车牌号码,品牌类型,颜等)后,方得对
该汽车进行搜查.
然而若遇有无法及时声请之紧急情形时,亦应
对此种情形下之搜索予以肯定,以免对人权之僵硬
保障而造成对犯罪侦查,追诉之不能.尤其是每天在路上大量行走之汽车,机车,若遇有犯罪嫌疑人或
证据之际.是否有声请搜索票之可能性,以及若可不声请搜索票,又应如何控制执法人员之搜索行为l1j.凡此种种都必须予以理清.美国法之汽车搜查——"汽车例外"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好的研究范本.
美国最高法院在1925年的Carrollv.United
States~中创设了汽车例外:在Carroll案中,被告Car—roll和Kiro曾经同意卖给联邦禁酒局的卧底执法人员3箱烈酒(威士忌),但后来并未出现.该联邦执法
美国汽车网站人员因而能认出被告及其所驾驶的车辆,后来联邦
执法人员在高速路上巡逻时发现被告所驾驶的汽车,该汽车行驶于贩运烈酒者经常出没的道路上,因而有相当理由相信该汽车内载有烈酒.经拦停后检查,在车内发现了68夸脱的威士忌和琴酒,因触犯"全国的禁酒令"(theNationalProhibitionAct)而逮
捕了被告,并扣押了烈酒.在本案中,两被告因为贩
运烈酒而被起诉和定罪.初审法院将通过搜查汽车
获得的68瓶酒中的2瓶(1瓶威士忌和1瓶琴酒)采
纳作为证据,据此,两被告对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采
信68瓶中的2瓶作为证据是不合法的.因为搜查扣
押是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进行的.违反宪法第四修
正案.
控方对此反驳指出:警察已有相当理由足以认
为该汽车内可能藏有烈酒.警方表示如果要求警察
此时去申请搜查令状,那么在高速公路上拦停的汽
车将会消失无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此种
无令状的汽车搜查是合法的,因为如果警察还需要
收稿臼期:2010—09—22
作者简介:李申(1984一),男,河南淮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①267U.S.132(1925).
试图取得搜查令状,则汽车将早已驶离.在讨论考量
了诸多法律和判例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免受
不合理搜查扣押的自由.司法实践中,自联邦政府成
立之初.即承认以下两种搜查之间存在必然差别:对
商店,住宅或其他建筑物的搜查,必须取得搜查令
状——因为申请相应的司法令状并不存在什么困
难;但对于搜查船舶,摩托艇,货车或汽车是否携带
违禁品.如要求其预先必须取得搜查令状,则根本不
切实际——因为交通工具可以迅速离开现场或需取
得令状的管辖区.
在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汽车具有机动性
(Mobility)为理由,认为所欲搜查之物如果具有机动
性,如果申请令状后再搜查,乃不切实际的做法,故
警察得例外地为无令状搜查.在此案中,美国联邦法
院创立汽车搜查例外的理论基础是机动性理论.
二,机动性理论
(一)机动性理论的创设
机动性理论,是美国创设汽车例外时的基本理
论.在Carroll案中,法院认为因为汽车具有机动性,
无法像对商店,住宅或其他建筑物搜查时那样.执法
官员可以及时或在有准备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并
取得令状.如果对汽车进行以搜查违禁品或犯罪证
据为目的而进行搜查,仍需要事先取得令状,显然不
切实际.因为在1924年当时,取得令状的时间包括
来回法院之车程以及完成纸上作业所需之时间.若
选择留置车辆数小时至数天.亦同样破坏宪法第四
修正案所指摘之不合理之无令状扣押.[21
基于汽车的机动性.在无法及时取得令状的情
况下,可解释为具有紧急性之要件,若亦具备合理根
据时,则允许对汽车立即为无令状之搜查.此一原则
之建立,使得对汽车之无令状搜索,非依据逮捕权之
有无,而可否附随逮捕为搜索之法则运行,而是有一
独立理论加以正当化.『l】即对汽车搜查的权利和扣押的合法性不依赖于逮捕权的有无,它们依赖于扣押
官员"相信汽车内存在违法物品"是否有合理根据.①
然而,在Carroll案中确立的机动性理论.法院判决中
并未对其具体涵义进行阐述,实践中这一独立性的
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汽车搜查之法理运用影响
不大.实践中适用广泛的乃是附带搜查.即对汽车之
车主或驾驶员逮捕以后,对汽车进行附带搜查,因为
对警察来说"说明因何种罪名可逮捕使用汽车者之
相当理由(因而得进一步为附带搜索).远比以表示
车内现在放置着具体之物件(汽车例外)之方式较为0)399U.S.42(197o1.
36?
容易得多."【1]但是到了1969年Chimelv.California 一
案中,最高法院判决将附带搜查的范围限定在被
逮捕者的人身以及他能立即控制的区域内(under immediatecontro1),该判决的做出即使巡逻之执法人员在逮捕嫌疑人或被告后,对已经脱离被告控制的汽车就不能实施附带搜查了.随后,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两个判例阐述了汽车之机动性的具体意义. (二)机动性理论之展开
Carroll一案中驾驶人并未被逮捕(搜查汽车得
到犯罪证据后才逮捕被告),如果不及时对其进行无证搜查,汽车的机动性会使嫌疑人迅速脱离警察的控制.而驾驶人一旦被逮捕之后,那么其所驾驶的汽车是否还具有机动性?在不具有紧急情况时.警察是否还能无证搜查汽车?联邦最高法院在1970年Chambersv.Maroney一案中对此问题做出了回应. 在Chambers案中,加油站发生抢劫案后.被害
人和证人向警察报案.据加油站的服务人员和目击证人描述,抢劫者开着一辆蓝休闲车,其中一人身穿绿毛衣,一人身穿防水夹克等.大约在抢劫案发生一个小时后,警察在离加油站两里处发现了符合证人描述特征的汽车.警察拦停了该汽车并发现车内四人与加油站服务人员与目击证人描述的抢匪长相相同,警察于是合法逮捕了该四人,并将汽车开回警察局.之后在未声请令状的情况下对汽车进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