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金融商品转让?
答: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税率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确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是购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价格,不包括买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交易费用和税费。但对于持有以下规定情形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汽车零部件详解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金融商品的买出价是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
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免税规定
以下8种情形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缴增值税。
1.合格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7.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8.经人民银行认可的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五、会计处理
金融商品转让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其增值税处理。
(一)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若产生转让收益,按收益额/1.06*6%,计算出税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月末金融商品转让产生收益,确认的“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不是实际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再按规定做账务处理。
如产生转让损失,按损失额/1.06*6%,计算可结转吗下月抵扣税额: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
额:
借:投资收益,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按收益额/1.03*3%,计算出税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投资商品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若产生转让损失,按损失额/1.03*3%,计算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六、注意事项
1.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多种产品合并计算,以最后的收益正负来确认是否缴纳增值税。
2.不同金融商品转让的收益和亏损只能在一个年度内互抵,免征不得跨年抵减。
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全额开具增值税普
通发票。
4.个人转让金融商品暂不征收增值税。
七、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购买金融商品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资产的成本。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部分的,不予税前扣除。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八、转让案例详解
甲公司是生产汽车零部件的企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1. 2019年4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每股价格11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实际支付的股利1元每股,支付交易手续费5万元,会计上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4月30日收到该笔已宣告发放但未实际支付的股利。
2.2019年7月1日该公司将该股票的80%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该股票捐赠日开盘价12元每股、收盘价13元每股。
3.该股票2019年12月31日收盘价为14元每股。该公司账面利润总额为500万元。
4.2020年5月20日收到该股票的股利3万元,6月1日该公司将剩余20%的股票以 15元每股转让给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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