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合同地点:
甲方(销售方):
乙方(购车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汽车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汽车品牌 | 型 号 | ||
台 次 | 产 地 | ||
车身颜 | 状态 | ||
单 价 | 大写: | ||
总价: | (大写): | ||
二、付款方式
1.乙方选择下列第 1 种方式支付购车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当天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款,款到提车。
(2)分期付款: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当天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购车预付款,余款人民币 元在提车前一次性付清。
(3)贷款付款:乙方以贷款方式支付购车款的,须向甲方指定的汽车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购车预付款,甲方在收到足额购车款后乙方方能提车。以贷款方式支付购车款的,则本合同自甲方收到金融机构发出的《批准贷款通知书》时生效。
2.支付日期以甲方账户收到全部总价款的时间为准。
3.出售车辆的所有权自车辆交付之日起转移。
三、交付车辆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
2.除作特别约定外,本合同的交车地点均在甲方公司。
3.出售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或车辆钥匙之时起转移。
四、验收
1.乙方应当根据车辆出厂标准对车辆油漆、轮胎、发动机及车辆其他各个部位进行综合验收。
2.乙方在对车辆检验后,如验收合格的,则应当在《商品车辆验车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如乙方对交付车辆有异议的,则应当当场提出,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3.出售车辆在乙方向甲方签付《商品车辆验车交接单》后发生的毁损或其他瑕疵问题(如外力所致的划痕、碰撞伤痕、零件缺损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确系汽车质量问题的除外。
五、随车交付的文件
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销售发票;喷涂费用发票;(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长安汽车 (品牌/型号)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六、特别约定
(一)甲方承诺
1.出售车辆已按照规范程序进行了售前的调试、检验和清洁。
2.出售车辆符合生产厂家规定的各项指标。
3.乙方购买车辆在生产商的中国大陆有效授权特约维修单位均享有维修保养权利。
4.乙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甲方应当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办理。
(二)乙方承诺
1.乙方是车辆的最终购买用户,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不得利用出售车辆从事任何有损于车辆品牌形象的活动或行为;不得利用出售车辆干扰、破坏甲方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恶意诋毁甲方或出售车辆所代表的品牌公司。
3.乙方具备购买车辆的合法资格,且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到车辆管理部分办理登记上牌或过户手续。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及时上牌或过户的,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保养手册等相关资料。如因人为损坏、使用、保养不当,或到公布、指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装潢、改装造成的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其他
1.与出售车辆有关的宣传资料、广告、推荐资料以及其他媒体形式的信息均不作为本合同的内容,与本合同无关。
2.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和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发出。如以特快专递或挂号形式寄送的,则自发出之日起的第三日视为送达。
七、质量保证
1.出售车辆《使用维护说明书》中的重量、功率、油耗、最高时速及其他各种数据仅为近似值,不作为出售车辆实际使用数值的依据。
汽车零部件详解 2.出售车辆的质量担保范围以生产厂家《使用维护说明书》标明的为准。
3.提车后产品零部件质量问题由厂家的中国大陆有效授权维修单位根据厂家的售后服务规定办理。
4.乙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凭保修凭证到生产厂家(或甲方)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索赔。如乙方未提供保修凭证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则甲方有权拒绝进行维修、索赔。
八、违约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双倍预付款作为违约金:
(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
(2)乙方已支付预付款且交车时间届满后,经甲方一次书面催告后乙方仍未足额支付全部购车款的。
2.在交车时间届满前,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全额退还乙方预付款。
3.在交车时间届满后,甲方未能交付车辆的,则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全额退还乙方预付款,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双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争议的,则由合同签定地仲裁解决。
十一、附则
1.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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