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与劳务税制度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
商品与劳务税制度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
汽车购置税计算
1、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的概念和征收范围如何规定的?
答:
(1)增值税:增值税是指以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我国现行商品劳务税中最主要的一个税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消费税: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
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器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3)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征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4)关税: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
2、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
(一)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
(二)消费税: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三)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根据来源不同,构成也不尽相同: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额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即非贸易方式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1)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凡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车辆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相应类型的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
(2)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关税:关税的计税依据为进出口货物价格
3、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的减免税规定有哪些?
答:
(一)增值税的减免税: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较为严格,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免税项目仅限于以下八项: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
2.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再销售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不包括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
此外,在增值税实施的具体实践中,还陆续完善和规定了一些政策性减免项目,主要包括: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进口的自用设备、企业按规定捐赠进口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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