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法定代表人:陈钦,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芷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凯,*,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李凤娟,*,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与被告李凯、李凤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芷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凯、李凤娟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凯立即向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偿还垫付款21,421.38元;2、判令李凯向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利息(自2019年4月17日起开始计算,按日利率的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李凤娟对李凯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对李凯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LSVCB23T392660122)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李凯、李凤娟共同承担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因本次诉讼而支付的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李凯为偿还案外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备胎融资公司)的全部租金(即融资款),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2017年10月27日,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与李凯、李凤娟、大庆宜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履约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李凯向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为李凯按约还款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还约定李凤娟为李凯上述债务的共同偿债人。
根据合同约定如李凯未能按时全面适当履行主合同项下任意一期银行透支债务导致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代偿的,李凯应立即向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偿还代偿款,并自代偿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2017年11月03日,李凯与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由李凯向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77,568元以清偿案外人备胎融资公司的全部租金(融资款),透支资金李凯分36期(一月为一期)偿还,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按约定为李凯的该笔透支资金债务提供保证。在履约过程中,李凯违反相关约定,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于2019年4月8
日宣告李凯的透支资金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李凯的全部债务。截止2019年4月16日,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代李凯向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清偿了51,421.38元的透支资金债务。根据履约担保服务合同约定,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对李凯名下车辆具有抵押权,同时因李凯名下车辆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代偿后取得了对李凯车辆享有的抵押权。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清偿后,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有权向李凯、李凤娟追偿,但李凯、李凤娟一直躲避,至今拒不偿还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的代偿
款,因此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将李凯、李凤娟起诉至人民法院,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对于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提交的履约担保服务合同,能够证实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李凯、李凤娟之间存在履约担保服务合同,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合法;对于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提交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能够证实李凯与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签订了相关贷款合同的事实;对于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提交的承担共同偿债责任通知函、代偿证明,能够证实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已经向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履行代为偿付义务,取得了追偿的
权利;上述证据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车辆登记证书,虽为复印件,但登记车辆牌号为黑E×××**,与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中抵押物一致,能够证实黑E×××**号轿车为抵押物,结合李凯、李凤娟变更、断绝与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的联系,其上述逃避债务的行为,视为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7日,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丁方)与李凯(乙方)、李凤娟(丙方)、大庆宜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甲方)、备胎融资公司(戊方)签订了1份履约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与戊方已经签订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乙方通过售后回租的形式向戊方租赁车辆并支付租金。丁方受戊方委托,代戊方收取回租业务中租赁车辆的租金。乙方拟通过申请银行信用卡贷款的方式一次性清偿对戊方的全部租金,以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经各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乙方拟申请的信用卡贷款总额为84,421.13元,具体包括透支金额77,568元,银行手续费6,853.13元,还款期数为36期,一个月为一期,还款日期每月15日,每月的还款金额为2,346元。乙方同意银行扣除银行手续费的信用卡贷款资金直接转入丁方账户,信用卡贷款资金一旦进入丁方账户即视为乙方已经取得相应贷款资金,乙方不得对抗银行未发放信用卡贷款资金。甲乙丙三方明确知晓,丁方因发卡银行需要而为乙方信用卡贷款资金债
务承担相关责任,并非代表丁方对于乙方债务的加入,如丁方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丁方有权向乙方、丙方、甲方追偿。丙方同意作为乙方与发卡银行签署的信用卡贷款合同及附属合同、与戊方签署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及其附属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共同偿债人。丙方明确知晓其为丁方、戊方和甲方提供上述保障措施为对乙方债务的加入,而非债务的
担保,因此丙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后,对甲方、丁方、戊方不具有追偿权。因乙方未能按时全面适当履行主合同项下任一期债务清偿义务,导致丁方或甲方(统称代偿方)代乙方清偿该等债务的,乙方应当立即向代偿方偿还代偿款,并自代偿方为乙方代偿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向代偿方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017年11月3日,李凯与工商银行股份杭州艮山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李凯向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购买昊锐汽车,交易总价11.5万元,李凯交付首付款37,432元,通过债权人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取得透支资金用于支付剩余交易款项,透支金额为77,568元。透支资金的收款账户为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债务人李凯承诺债权人将透支资金划入该指定账户后,即视同债权人已经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提供了透支资金,债务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透支资金、支付手续费等各项义务。合同的还款期数为36期,以一个月为一期,分期向债权人偿还透支资金。抵押人李凯自愿向债权人工商银行股份
杭州艮山支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黑E×××**车辆,并于2017年11月2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各方按约定履行了合同。2019年4月8日,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向浙
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发出承担共同偿债责任通知函,函告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截止至2019年4月1日,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已累计8期未能全额扣款,李凯尚欠51164.69元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并要求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前承担共同偿债责任。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16日分两笔(51401.38元、20元)代李凯向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清偿了51421.38元的透支资金债务,后李凯向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偿还3万元,尚欠21421.38元。现浙江凝睿汽车服务公司不了解抵押车辆的具体状况。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