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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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珠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永国,*,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马永伟,*,1972年2月26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永国、马永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887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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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法院于2022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
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不动产调查。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永国名下车牌号为吉B08D**号,被执行人马永伟名下车牌号为吉B1H1**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于2022年7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永国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内存款5663.16元(上述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胡冀宇
审 判 员  苏向彬
审 判 员  朱亚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