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舟运政罚〔2021〕0534)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互联网
【发文案号】舟运政罚〔2021〕0534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33875734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10.22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舟山市
【处罚对象】姚高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8:13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13日17时40分,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新城公交总站西大门口对浙L3177V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姚高峰。10月14日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陆维敏、唐培炎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1、现场照片2、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手机截屏信息1、当事人手机截屏信息2、对姚高峰的询问笔录、处罚记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警告,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姚高峰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