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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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鼎盛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12幢。
法定代表人:邓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志光,浙江祥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隽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大路1069号39幢1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俞玉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浙江铭生律师事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鼎盛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隽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隽成公司赔偿鼎盛公司损失15444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隽成公司已经完成《智能工厂管理系统销售合同》的软件安装与事实不符。鼎盛公司仅见过一页调试界面,且不是合同中约定的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是一个完整的可运行的系统,隽成公司自始至终未进行交付验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交付合同约定的管理系统。鼎盛公司投入的合同款项及现场设备配套硬件均系其损失。
隽成公司辩称:(一)隽成公司已完成大部分工作,鼎盛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其已支付的不应退还。1.就合同所涉104台设备,隽成公司已完成54台设备的安装工
作,其中32台设备已经能够采集到产量、状态、起始时间、持续时间等数据,即已经可以正常实现软件功能;其余22台设备只要鼎盛公司完成网络布线即可正常使用。2.鼎盛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158000元预付款应抵作隽成公司所提供服务与工作成果的对应款项,并同时用以填补因鼎盛公司解除合同给隽成公司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考虑软件开发的一般规律、双方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因素认定前述款项可以基本涵盖隽成公司的损失具有合理性。(二)隽成公司并无违约行为,无需赔偿损失。鼎盛公司未完成相关硬件的配置导致设备改造不具备充分条件,其在项目负责人离职时亦未与隽成公司进行沟通衔接。故涉案设备未完成改造及数据采集系因鼎盛公司自身违约所致。
鼎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鼎盛公司与隽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的《智能工厂管理系统销售合同》,隽成公司赔偿损失154440元。
隽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鼎盛公司支付隽成公司合同价款182227元。
浙江汽车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鼎盛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9日,注册资本4500万元,经营范围:汽车紧固件、五金配件、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隽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的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2018年12月27日,双方当事人签订《智能工厂管理系统销售合同》,由鼎盛公司(甲方)向隽成公司(乙方)订购智能工厂管理系统,合同标的额共计396000元。合同条款对付款方式、软件实施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商务及技术保密要求、系统验收及期限、目的地、项目实施周期、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不可抗力及其他延误、合同违约责任、合同纠纷及解决方法等进行了约定,并随附了价格清单、设备清单、功能清单作为合同附件。其中合同条款约定:2.1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软件及实施服务费用金额的40%,共计158000元,乙方在一周内派遣实施人员到鼎盛公司项目实施地开展项目实施;2.2现场10台模具压力设备,70台改造设备功能完善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软件及实施服务金额的30%,共计118800元;2.3整体项目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软件及实施服务金额的20%,共计79200元;2.4现场10台模具压力设备、70台改造设备功能完善后运行6个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软件及实施服务金额的10%,共计39600元;3.11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需求对甲方指定管理软件的实施
内容及计划,并由甲方最终认可。3.12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需求将对甲方的车间作业流程和所需管理的设备控制系统进行调研,调研结果由甲方研究后确认。3.14乙方根据双方合同技术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软件实施工作,合同签署完毕后将向机房提供实施计划进度表。3.21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出的网络要求进行车间网络布置,相关硬件部署。3.22软件系统部署时涉及的硬件如果不是由乙方提供,甲方应按乙方提出的配置要求予以配置和部署。7.1前期调研完成后,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工作进程及设备的到位情况指定项目实施进度表,整个项目实施进程将按照进度表计划执行。7.2乙方现场设备及软件系统的安装调试时间,根据甲方机床设备全面部署于车间指定位置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以及整体网络系统在符合乙方要求的前提下,整体项目阶段实施时间为60个工作日。9.2乙方对非乙方因素所造成的项目延误不承担责任。非乙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甲方承诺的资源缺乏、甲方连接设备未能按时到达现场、甲方设备的频繁移动、操作人员不配合、甲方指定的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等。合同附件三功能清单的功能列表包含数联智能工厂系统、核心设备改造、数据仓库及呈现三个部分,其中核心设备改造包含1.核心设备加装PLC和触摸屏做本地人机界面设定;2.加装压力传感检测设备实时压力值采集及曲线呈现;预警停机;3.加装油压传感器检测设备实时油压值采集及曲线呈现,预警停机;4.加装气压传感器检测
设备实施电压值采集及曲线呈现,预警停机;5.设备能耗实施采集;6.电镀自动加药及电流控制系统数据集成及呈现;7.热处理设备数据集成及呈现,包括热处理系统自带部分数据及甲方设备加装改造后的数据,数据包括:各类报警(甲醇、液化气、氮气、油位、温度、管道温度);8.环保处理设施相关监控,包括:废气处理设施监控等;9.自动锻造流水线数据集成及呈现,包括:各类温度、压力、报警等;10.检验检测设备数据互传呈现。鼎盛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已向隽成公司支付第一期合同款158000元。2019年7月,鼎盛公司将涉案智能工厂管理系统以“鼎盛紧固件智能制造协同平台”的名称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了2019年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项目。鼎盛公司被列入第一批嘉兴市工业技术软件化示范项目评审公示名单。
一审审理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智能工厂管理系统已经安装,但对开发步骤及软件完成度没有进行过共同确认。合同约定设备清单确定的设备数量为104台,隽成公司陈述硬件设备“装了54台”,其中“32台可以正常实现软件功能”“22台只要鼎盛公司完成网络布线就是可以正常使用的”,鼎盛公司陈述“我们也搞不清楚,我们大致认可安装54台,目前能使用的只是开机状态和产量这两个功能”“当时能采集到产量、状态、起始时间、持续时间这4个数据,一共是32台机器”。鼎盛公司认可硬件应由其负责采购,但认为应由隽成公
司负责安装,其陈述“条款没有明确约定,但是当时约定具体的设备是我们买的,如何连接是要隽成公司来完成的”。隽成公司认为根据合同3.22条,硬件如果不是由隽成公司提供,应由鼎盛公司负责配置和部署,现有的54台硬件虽然是由鼎盛公司采购、隽成公司安装,但是原因是“鼎盛公司人员不断离职,为了加快进度,且只是一个连接器的安装”,隽成公司对此并无安装义务。关于功能列表的实现程度问题,隽成公司认为功能列表中“核心设备改造第7点是没有实现的,第6点是设备不支持”,鼎盛公司认为“软件没有调试过我们认为功能都没有实现”。
本案在移送一审法院审理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在鼎盛公司车间现场进行了勘验和询问并制作形成了笔录。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中确认涉案合同所涉及的标的为“智能工厂管理类系统”以及“工程师技术服务费”,“软件已经安装,目前能连接到的设备是32台。实现的功能是采集到产量、状态、起始时间、持续时间这几项数据”,“显示关机状态是因为鼎盛公司关闭了网络”。鼎盛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范祖金于2020年4月离职,鼎盛公司未将范祖金离职情况告知隽成公司。对于范祖金是否将双方之间硬件设备等表格内容的沟通详情与鼎盛公司进行沟通、交接的问题,鼎盛公司陈述“说不清楚”。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智能工厂管理系统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以智能工厂管理系统软件及工程师技术服务费作为合同标的订立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对鼎盛公司向隽成公司订购智能工厂管理系统的付款方式、软件实施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商务及技术保密要求、系统验收及期限、目的地、项目实施周期、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不可抗力及其他延误、合同违约责任、合同纠纷及解决方法等相关事宜作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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