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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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32号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珠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文雄,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黄运进,*,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
被告:黄运广,*,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睿公司)与被告黄运进、黄运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凝睿公司委托代理人蓝文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运进、黄运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凝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运进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款31470.69元;2、判令被告黄运进向原告支付利息6285.91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三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共计37756.6元;3、判令被告黄运广对被告黄运进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黄运进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7921)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而支付的案件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黄运进为偿还案外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租金(即融资款),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2017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黄运进、被告黄运广、广西睿优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履约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黄运进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原告为被告黄运进按约还款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还约定被
告黄运广为被告黄运进上述债务的共同偿债人。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黄运进未能按时全面适当履行主合同项下任意一期银行透支债务导致原告代偿的,被告黄运进应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并自代偿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2017年2月8日,被告黄运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由被告黄运进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73592元以清偿案外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租金(融资款),透支资金被告黄运进分36期(一月为一期)偿还,原告按约定为被告黄运进的该笔透支资金提供保证。在履约过程中,被告黄运进违反相关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于2019年7月15日宣告被告黄运进的透支资金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被告黄运进的全部债务。原告截止2019年10月22日代被告黄运进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清偿了31470.69元的透支资金债务。根据《履约担保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黄运进名下车辆具有抵押权,同时因被告黄运进名下车辆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银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代偿后取得了对被告车辆享有的抵押权。原告清偿后,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有权向二被告追偿,但二被告一直躲避
原告,至今拒不偿还原告的代偿款,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将二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原告凝睿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履约担保服务合同》;2、《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3、承担共同偿债责任通知函、代偿证明;4、车辆登记证书。
被告黄运进未做答辩。
被告黄运进未提交证据。
被告黄运广未做答辩。
浙江汽车网被告黄运广未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黄运进拟通过申请银行信用卡贷款的方式一次性清偿对案外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租金,以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于是案外人广西睿优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睿优达公司)、被告黄运进(乙
方)、被告黄运广(丙方)、原告凝睿公司(丁方)、案外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戊方,以下简称备胎公司)五方共同签订了《履约担保服务合同》。该合同背景:被告黄运进与备胎公司已经签订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约定:黄运进通过售后回租的形式向备胎公司租赁车辆并支付租金。原告受备胎公司委托,代备胎公司收取回租业务中的车辆租金或租赁车辆出售给黄运进时的购车款。同时,原告受睿优达公司之委托,有权收取睿优达公司在本合同项下应向黄运进收取的担保服务费或其他代理服务费。《履约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黄运进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杭州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原告为被告黄运进按约还款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还约定被告黄运广为被告黄运进上述债务的共同偿债人;原告对被告黄运进名下车辆具有抵押权。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黄运进未能按时全面适当履行主合同项下任意一期银行透支债务导致原告代偿的,被告黄运进应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并自代偿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2017年2月8日,被告黄运进与工行杭州艮山支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由被告黄运进向工行杭州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73592元以清偿案外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资金(融资款),透支资金被告黄运进分36期(一月为一期)偿还。2017年
1月20日,被告黄运进购买曾崇名下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7921,机动车登记编号桂A203**)转移登记至黄运进名下((车架号×××7921,机动车登记编号桂A0××**),2017年2月21日,被告黄运进名下桂A0××**车辆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工行杭州艮山支行。因工行杭州艮山支行已累计18期未能全额扣款受偿,工行杭州艮山支行于2019年7月15日宣告被告黄运进的透支资金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被告黄运进的全部债务。原告截止2019年10月22日代被告黄运进向工行杭州艮山支行清偿了31470.69元的透支资金债务,代偿具体内容:2019年3月25日代偿11965.46元;2019年9月25日代偿11155.23元;2019年10月22日代偿8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