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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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107号2805室。
法定代表人:潘红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芳良,系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周国飞,*,199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刘,*,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国飞、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5月2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通过司法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6744.95元及利息,交纳执行申请费451元、案件受理费359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26日、10月2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周国飞、刘银行账户上仅有零星的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等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向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周国飞、刘在弥勒市无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到被执行人周国飞、刘户籍地调查其家庭、财产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周国飞、刘在户籍地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执行过程,于2022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周国飞、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申请标的36744.95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应交纳执行申请费451元,实际交纳执行申请费0元;应交纳案件受理费359元,实际交纳案件受理费0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周国飞、刘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红祥
审判员  孙应忠
审判员  汤朝阳浙江汽车网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施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