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茂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帆、窦银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彭俊,*,199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彭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62258.93元、利息3517.9元、保险费500元,共计66276.83元。另外支付以62258.93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
之三计算的利息;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彭俊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6××**大众车辆(车架号码:***429,发动机号:***24)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2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682元,合计1411元,由彭俊负担。因被执行人彭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1442.0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现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浙江汽车网审 判 长 段云松
审 判 员 安 彪
审 判 员 杨水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秋敏
书 记 员 史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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