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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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茂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知瑜,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天书,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宝斌,*,1979年9月25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宝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淮安市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9日作出仲裁裁定书,依该裁决:被申请人王宝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58322.5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28日为4954.37元,自202
1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8322.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为标准计算)。本案仲裁费333元,由申请人承担388元,被申请人王宝斌承担2945元(申请人已预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由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王宝斌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年5月26日-2025年5月25日);2022年6月1日查封并锁定被执行人名下苏H×××**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为两年(2022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6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案中,如有财产查控措施,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
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之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否则财产转移等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自协议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志安
审 判 员 黄海南
审 判 员 邓金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婕
书 记 员 谢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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