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六
法定代表人:杨珠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
被执行人:石君辉,*,1981年3月3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王国芸,*,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君辉、王国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石君辉、王国
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172150.17元及利息(以172150.17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二、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石君辉名下车架号为***36宝马牌车辆享有抵押权,对该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8元,由被告石君辉、王国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3671.74元,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王国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王国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5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王国芸的其他权利,现王国芸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石君辉未予履行。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
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进行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等财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君辉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
2.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财产线索进行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核查,查封了被执行人石君辉名下的苏DX××**宝马车和苏DP××**宗庆牌摩托车,查封期限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到被执行人石君辉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街道××幢××单元××室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本院遂张贴了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石君辉配合法院执行,石君辉未予履行。
四、因被执行人石君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石君辉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10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23671.74元,执行到位150000元。本案应收取执行费3255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王国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君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君辉银行账
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苏DX××**宝马车和苏DP××**宗庆牌摩托车,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民事判决书对王国芸的执行。
二、终结本院***********民事判决书对石君辉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造成解封、解冻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
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安 彪
审 判 员 杨水芳
审 判 员 潘豪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萍
书 记 员 李 叶浙江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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