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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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32号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文雄,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覃思维,*,1992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
被告:覃思铭,*,1990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
被告:潘艳菲,*,1995年7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睿公司)与被告覃思维、覃思铭、潘艳菲
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凝睿公司委托代理人蓝文雄、被告覃思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思铭、潘艳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凝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覃思维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款35625.14元;2、判令被告覃思维向原告支付利息9398.72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三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15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共计45023.86元;3、判令被告覃思铭、潘艳菲对被告覃思维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覃思维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7290)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而支付的案件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覃思维为偿还案外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租金(即融资款),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2017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覃思维、被告覃思铭、被告潘艳菲、广西睿优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
订了《履约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覃思维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原告为被告覃思维按约还款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还约定被告覃思铭、潘艳菲为被告覃思维上述债务的共同偿债人。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覃思维未能按时全面适当履行主合同项下任意一期银行透支债务导致原告代偿的,被告覃思维应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并自代偿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2017年3月7日,被告覃思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由被告覃思维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80192元以清偿案外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租金(融资款),透支资金被告覃思维分36期(一月为一期)偿还,原告按约定为被告覃思维的该笔透支资金提供保证。在履约过程中,被告覃思维违反相关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于2019年7月1日宣告被告覃思维的透支资金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被告覃思维的全部债务。原告截止2019年10月17日代被告覃思维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清偿了35625.14元的透支资金债务。根据《履约担保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覃思维名下车辆具有抵押权,同时因被告覃思维名下车辆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银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及《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代偿后取得了对被告车辆享有的抵押权。原告清偿后,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有权向三被告追偿,但三被告一直躲避原告,至今拒不偿还原告的代偿款,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将三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原告凝睿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履约担保服务合同》;2、《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3、承担共同偿债责任通知函、代偿证明;4、车辆登记证书。
浙江汽车网被告覃思维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请的垫付款35625.14元数额没有意见。原告主张的利息太高,还不起。
被告覃思维未提交证据。
被告覃思铭未做答辩。
被告覃思铭未提交证据。
被告潘艳菲未做答辩。
被告潘艳菲未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覃思维拟通过申请银行信用卡贷款的方式一次性清偿对案外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租金,以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于是案外人广西睿优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睿优达公司)、被告覃思维(乙方)、被告覃思铭、潘艳菲(丙方)、原告凝睿公司(丁方)、案外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戊方,以下简称备胎公司)五方共同签订了《履约担保服务合同》。该合同背景:被告覃思维与备胎公司已经签订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约定:覃思维通过售后回租的形式向备胎公司租赁车辆并支付租金。原告受备胎公司委托,代备胎公司收取回租业务中的车辆租金或租赁车辆出售给覃思维时的购车款。同时,原告受睿优达公司之委托,有权收取睿优达公司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覃思维收取的担保服务费或其他代理服务费。《履约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覃思维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杭州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原告为被告覃思维按约还款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还约定被告覃思铭、潘艳菲为被告覃思维上述债务的共同偿债人;原告对被告覃思维名下车辆具有抵押权。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覃思维未能按时全面适当履行主合同项下任意一期银行透支债务导致原告代偿的,被告覃思维应立即向原
告偿还代偿款,并自代偿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2017年3月7日,被告覃思维与工行杭州艮山支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由被告覃思维向工行杭州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80192元以清偿案外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资金(融资款),透支资金被告覃思维分36期(一月为一期)偿还。2017年2月28日,被告覃思维购买农美红名下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架号×××7290,发动机号CA122191,机动车登记编号桂AY82**)转移登记至覃思维名下(车架号×××7290,发动机号CA122191,机动车登记编号桂AT××**),2017年3月15日,被告覃思维名下桂AT××**车辆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工行杭州艮山支行。因工行杭州艮山支行已累计12期未能全额扣款受偿,工行杭州艮山支行于2019年7月1日宣告被告覃思维的透支资金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被告覃思维的全部债务。原告截止2019年11月26日代被告覃思维向工行杭州艮山支行清偿了35625.14元的透支资金债务,代偿具体内容:2019年2月25日代偿13612.06元;2019年10月17日代偿22013.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