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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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32号113室。
被执行人:郭占营,*,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王洛平,*,汉族,1965年12年10日生,住河南省睢县。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占营、王洛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郭占营、王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07187元及利息(从2018年5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付清款日止);被告郭占营、王洛平不按期履行协议,原告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的权利;案件受理费1629元,由被告
郭占营、王洛平负担。因郭占营、王洛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郭占营、王洛平银行内仅有零星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郭占营、王洛平无房产。
3.查明被执行人王洛平名下暂无车辆;郭占营名下有别克牌豫N0××**轿车一辆,已告知申请人,无处置价值。
4.查明被执行人郭占营、王洛平暂无公司股票(股权)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前期我们已经对被执行人做过详尽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汽车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郭占营、王洛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余伟方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