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单位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7.24
【字 号】浙政办发[2000]117号
【施行日期】200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
单位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汽车租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我省汽车租赁市场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部分汽车租赁企业违规经营,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汽车租赁市场竞争激烈,行业平均利润率较低,规模经营的企业较少;汽车租赁管理工作不到位,一些
地方汽车租赁业出现盲目发展的势头。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省汽车租赁业的发展。为了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规范汽车租赁业的行为,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完善措施,不断提高汽车租赁企业的竞争力
  针对汽车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加强管理,对租赁汽车的数量、布局、结构进行合理调控。同时,要加强政策指导和协调,积极创造条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公开、公正竞争,并向集约化、网络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营汽车租赁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租赁汽车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配备的汽车不少于20辆,且车辆原值不少于200万元;(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应是不少于车辆总投影面积1.5倍的封闭式场地;(三)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必须由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鼓励企业实现跨区域的连锁经营,通过品牌输出、吸收加盟的办法扩大经营点,逐步扩大规模。对租赁车辆数在80辆以上,并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快培育,建立竞争有序的汽车租赁市场
  当前汽车租赁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企业经营风险较大,尤其是租赁车辆容易被骗、经营过程中关卡过多等问题,严重困扰了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因此,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汽车租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要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有关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在保证租赁车辆安全的前提下,减少车辆的检测次数,减轻企业的负担;对汽车租赁企业在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场)设立租车点的,要积极予以支持,并提供方便;对租赁车辆的上牌、发证、年检年审,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要合理核定租赁车辆的规费项目和标准,禁止乱收费、乱、乱摊派,为汽车租赁的经营和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汽车租赁企业要守法经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租赁车辆的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汽车租赁协会,建立紧密型的业务协作网,通过技术服务、介绍客户
、广告宣传等形式,促进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
  三、明确职责,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汽车租赁业的规范和管理,涉及到企业和人民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此,各地各部门要以大局为重,转变观念,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汽车租赁业的培育、规范和管理工作。
  交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对汽车租赁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资格、开业技术条件的审核等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汽车租赁业的交通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层层落实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严厉打击针对汽车租赁业的刑事犯罪活动。工商部门要严格对汽车租赁市场主体资格的认定,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省交通部门近期要会同省工商、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对汽车租赁市场进行一次专项整治。对未经批准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要一律予以取缔。时虽经批准,但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车辆数达不到本意见要求的,要限期达到标准。对无证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